近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数据局)印发《海南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我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构建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开发利用。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要求,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法定机构,应对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鼓励对未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经授权开展运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对利用被授权的公共数据资源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应当进行全量登记。鼓励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公共交通、民航、铁路等公用事业运营单位对直接持有或管理的公共数据资源及形成的产品和服务进行登记。
《办法》规定,登记机构制定或者变更业务规则,应取得省级数据管理部门同意。登记机构应主动公开业务规则,并定期向省级数据管理部门报送登记服务、平台使用等工作情况,接受省级数据管理部门的监管、考核、评价等。
登记程序完成后,登记机构应及时向登记主体发放登记结果查询码。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登记结果统一赋码,支撑登记信息的查询和共享。登记机构应建立登记信息披露机制,定期实施更新披露。(记者王洪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