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李青松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三亚中院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日前,三亚亚通气体有限公司与三亚鸿格酒吧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海南国际仲裁院作出裁决并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三亚鸿格酒吧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三亚亚通气体有限公司向三亚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三亚中院立案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三亚亚通气体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李青松等人为该案的被执行人,三亚中院作出执行裁定。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承办法官依法向李青松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文书。李青松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报财产,又未履行义务,三亚中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