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获悉,关于申请执行人三亚亚通气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鸿格酒吧服务有限公司魏小杰、李青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12月19日,三亚亚通气体有限公司与三亚鸿格酒吧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气体供应合作协议》,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三亚鸿格酒吧服务有限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月支付费用并且不退还钢瓶。
因该合法的服务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后三亚亚通气体有限公司将三亚鸿格酒吧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海南国际仲裁院,经裁决,三亚鸿格酒吧服务有限公司向三亚亚通气体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17055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钢瓶损失费12600元、律师服务费4167元并承担仲裁费3654元。
海南国际仲裁院作出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魏某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三亚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文书。被执行人魏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报财产,又未履行义务,三亚中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