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海南省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省内药品批发企业、接受委托储存运输药品业务的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在药品现代物流设施设备等方面提出基本要求,高标准构建药品现代物流体系,强化药品全链条质量管控。《意见》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意见》统一全省药品现代物流技术标准,围绕仓储运营、委托储运、全流程质控关键节点,分类设定药品批发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差异化建设要求,以刚性细则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同时,规范药品批发企业准入,从组织机构及人员、仓储设施设备、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质量管理体系等维度,明确药品批发企业开展现代物流的基本要求。
《意见》提出,企业应依据经营范围与规模合理设置组织机构、工作岗位,配备具备相应资质与履职能力的人员。企业应当设立与其药品现代物流业务相适应的物流管理机构。
在仓储设施与设备方面,《意见》明确,批发企业药品仓库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库房需按药品储存要求设置常温库、阴凉库、冷库及特殊温区库房。企业应配备与药品入库、验收、传送、上架、分拣、出库、复核、集货全流程物流作业相适应的设施设备,防范差错及混淆风险。
《意见》明确企业运输药品车辆及车载设备要求,规定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设备,对车辆运输状况进行实时监测;要求企业建立覆盖药品经营全过程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药品现代物流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制度、岗位职责及操作规程,实现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合规。
为引导接受委托储存运输药品业务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有序发展,《意见》明确第三方物流企业人员配置、仓储设施、运输设备、信息交换平台建设要求。仓库药品储存作业区整体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国家通用仓库标准(10000平方米或总容积不少于60000立方米)。运输非冷藏冷冻药品的,车辆不少于10辆;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冷藏车不少于2辆。
《意见》还界定了多仓协同适用范围,支持集团型药品流通企业开展多仓协同业务,实现人员、信息、仓储、运输等关键资源的全面共享。明确主体方为多仓协同第一责任主体,协同方对储运药品质量承担直接责任,确保药品储存运输规范有序。同时,简化药品购销、出库复核和入库验收程序。细化多仓协同的申办路径,完善申办规则和监管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