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至26日是海南“爱鸟周”,3月19日,海南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4起依法惩治破坏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警示,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到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中来。
案例一:陈某云非法狩猎案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狩猎罪
2024年上半年,犯罪嫌疑人陈某云在划定为禁猎区的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某管护站内,使用6个禁用的猎夹进行非法狩猎,共猎捕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原鸡2只及“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赤腹松鼠8只,涉案野生动物总价值达11200元。
2025年11月28日,犯罪嫌疑人陈某云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于当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5年12月18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二:吉某先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10000元以上,且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2022年至2025年间,犯罪嫌疑人吉某先以食用为目的,在未取得狩猎证、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禁猎区内,布设11个猎夹和70个猎套,非法猎捕“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帚尾豪猪17只、赤麂1只,涉案野生动物价值共计11500元。
2025年11月4日,吉某先主动向公安机构投案自首,后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同年12月18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三:林某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案
——实施侵害鸟类的犯罪行为,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实现刑事处罚与生态修复并重的双重效果
2021年至2022年10月,林某向村民大量收购白胸苦恶鸟、噪鹃、夜鹭等野生鸟类,在其丈夫盛某丰的帮助下,将大部分鸟类宰杀处理后出售给陈某雷等人、部分活鸟直接出售给他人从中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盛某福、黄某志、石某祯、黄某乾、盛某帝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分别多次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出售给林某。
经鉴定,案涉野生鸟类中,9只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13000元;640只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262600元。
当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林某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应数罪并罚。盛某丰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盛某福、黄某志、石某祯、黄某乾构成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陈某雷构成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盛某帝构成非法狩猎罪。
根据林某等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分别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追缴1100元至15135元不等的违法所得、承担2000元至876100元不等的生态环境损失,以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四:海南某县人民检察院支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蔡某义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案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损害生态环境与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022年6月至2024年11月,蔡某义在未取得狩猎证情况下,于海南某县某镇周边田地、树林内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猎获物包括褐翅鸦鹃、豹猫等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牛背鹭、白鹭、珠颈斑鸠、赤腹松鼠等“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涉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4250元。
蔡某义的行为造成当地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减少,破坏涉案物种承载的生态功能,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2025年7月,当地人民检察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办理。
案件办理期间,蔡某义主动认可案件事实并自愿承担赔偿责任。为更好更快实现公益保护,县人民检察院依据相关规定,将全案证据移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议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2025年11月14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蔡某义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约定由蔡某义缴纳赔偿金14250元,并配合开展为期2个月的野生动物保护宣传。蔡某义已足额缴清赔偿金,款项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专项资金专用于野生动物保护。
同年12月4日,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狩猎罪对蔡某义依法提起公诉,其悔罪及主动赔偿情节将在量刑时依法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