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实施《海南省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城镇燃气等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以及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等的举报奖励。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举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海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和本《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办法》明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燃气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规定的;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但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范围和要求从事经营活动的。非法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将承包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超资质或无资质承揽工程的。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等。
《办法》表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举报事项不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或者最终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有关人员参照执行;举报事项已受理,或者正在查处的;举报事项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生产经营单位已开始整改或已向有关部门报告隐患整改方案的;同一举报事项已给予奖励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知情者未在第一时间举报,因个人利益关系得不到满足后举报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情形。
根据《办法》,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按属地原则逐级进行举报。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的,举报人可向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记者孙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