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亚新闻网3月16日消息(三亚传媒融媒体记者 黄世烽)在202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社会公布一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旨在引导经营主体提升商品和服务品质,增强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与能力。
三亚某实业有限公司涉嫌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不按约定提供服务案
去年12月6日,消费者通过某民宿网络预订平台预订今年1月26日至2月14日共19晚的住宿服务,实际服务提供方为三亚某实业有限公司。经查实,该公司于去年12月18日已明确知晓所涉房源因房主收回房屋使用权而无法对外出租,已无法按原约定提供住宿服务。在今年1月21日消费者就该订单进行入住核实时,该公司仍谎称可正常入住;直至当月25日,即入住前一天,才临时告知消费者无法入住。在消费者要求继续履行约定的情况下,该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面擅自解除约定并拒绝提供服务。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拟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35万元并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三亚市某公司使用与约定不相符的装修板材案
全屋装修经营单位三亚市某公司在向消费者提供装修服务的过程中,擅自更换装修板材品牌,并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调解后,未按照调解内容履行赔偿责任,且未按照消费者要求使用合同约定的板材开展装修服务。上述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4568.56元、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海南某装饰设计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海南某装饰设计公司向消费者提供的全屋定制中部分板材没有按照双方原约定的材质定制,其未能举证证实已完整、充分地告知消费者无法按照原约定的板材定制柜体背板、背拉条等部位板材的这一信息,当事人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板材的行为。当事人未向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履行其所承诺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海棠区某餐饮店欺诈消费者案
海棠区某餐饮店在销售海鲜过程中,4次使用冷冻海鲜偷换消费者现选的鲜活海鲜、两次以冷冻海鲜充当鲜活海鲜制作给消费者,构成欺诈消费者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相关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50万元、责令停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天涯区某餐饮店欺诈消费者案
天涯区某餐饮店在销售海鲜过程中,将标价为77元/斤的龙胆石斑鱼,冒充标价为98元/斤的老虎石斑鱼进行售卖,构成欺诈消费者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相关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哈某莲欺诈消费者案
三亚某夜市哈某莲水果摊位在向消费者销售榴莲过程中,恶意遮挡计量称具的重量显示栏,并利用调整单价的方法,将总价作为重量,导致销售给消费者的榴莲同实际重量不符,存在缺斤短两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相关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依法启动对该夜市管理方三亚某购物中心作出罚款10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程序。
吉阳区某水产摊涉嫌欺诈消费者案
今年2月16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节日市场暗访检查时发现,吉阳区某水产摊主周某在向消费者销售白鲳鱼、金古鳗等海鱼过程中,多次未去除用于称量的塑料框和金属盘的重量,将海鱼连同容器一并计价,存在缺斤短两、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相关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亚某服务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三亚某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供免费潜水服务过程中,强制消费者购买咬嘴或全面镜(二选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去年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亚某购物中心未履行管理义务案
前期,入驻三亚某夜市的天涯某姑娘餐饮店、个体经营户哈某莲等2家经营主体因消费欺诈、缺斤短两等违法行为一年内先后被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经查,三亚某购物中心为该夜市交易市场开办者,当事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未能按照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导致入驻商户一年内出现两次消费欺诈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相关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郑某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