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大礼包
三亚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大礼包

  一、一次性求职补贴  

1.文件依据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琼财社规﹝2024﹞6号)

2.补贴对象

在毕业学年内积极求职创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我省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中的残疾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大学生士兵。

3.补贴标准

按每人15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4.受理单位:三亚市人力资源开发局

5.联系电话:0898-88688212

6.单位地址:三亚市迎宾路189号5楼506室

  二、就业见习补贴  

1.文件依据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琼财社规﹝2024﹞6号)

2.补贴对象

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 我省普通高校毕业年度学生、我省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基地。

3.补贴标准

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补贴。接受见习人员不少于50人(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少于企业现有在职员工的10%)的就业见习基地,按留用人数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补发;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给予补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的,单月见习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单月见习补贴,满10个工作日不足1个月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留用率是指见习基地在一个考核期内(上年7月至当年6月底),与见习期满或提前留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占该周期内就业见习期满人数的比例。 

4.受理单位:三亚市人力资源开发局

5.联系电话:0898-88689916、0898-88691708

6.单位地址:三亚市迎宾路189号4楼

  三、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1.文件依据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琼财社规﹝2024﹞6号)

2.补贴对象

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 2 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 2 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

3.补贴标准

按其为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招用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离校 2 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按其个人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 66%给予补贴,但不得高于“缴费期间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相应险种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率×缴费月数×66%”的数额。

4.受理单位:三亚市人力资源开发局

5.联系电话:0898-88688282

6.单位地址:三亚市迎宾路189号4楼

  四、职业培训补贴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1.文件依据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琼财社规﹝2024﹞6号)

2.补贴对象

毕业学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以及按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的其他人员。

3.补贴标准

(1) 培训后取得我省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 15 元/人·课时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0 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工种,依据专项能力考核目录确定。

(2) 培训后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1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3)培训后取得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五级证书)的,按 1500 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4)培训后取得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四级证书)的,按 1800 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5) 培训后取得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证书)的,按 2200 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6) 培训后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二级证书)的,按 3500 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7)培训后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一级证书)的,按 5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4.受理单位:三亚市人力资源开发局

5.联系电话:0898-88689463

6.单位地址:三亚市迎宾路189号5楼

(未完待续)

三亚市人力资源开发局

2025年6月18日 

责任编辑:刘维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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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大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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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08:36:07

  一、一次性求职补贴  

1.文件依据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琼财社规﹝2024﹞6号)

2.补贴对象

在毕业学年内积极求职创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我省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中的残疾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大学生士兵。

3.补贴标准

按每人15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4.受理单位:三亚市人力资源开发局

5.联系电话:0898-88688212

6.单位地址:三亚市迎宾路189号5楼506室

  二、就业见习补贴  

1.文件依据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琼财社规﹝2024﹞6号)

2.补贴对象

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 我省普通高校毕业年度学生、我省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基地。

3.补贴标准

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补贴。接受见习人员不少于50人(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少于企业现有在职员工的10%)的就业见习基地,按留用人数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补发;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给予补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的,单月见习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单月见习补贴,满10个工作日不足1个月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留用率是指见习基地在一个考核期内(上年7月至当年6月底),与见习期满或提前留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占该周期内就业见习期满人数的比例。 

4.受理单位:三亚市人力资源开发局

5.联系电话:0898-88689916、0898-88691708

6.单位地址:三亚市迎宾路189号4楼

  三、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1.文件依据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琼财社规﹝2024﹞6号)

2.补贴对象

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 2 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 2 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

3.补贴标准

按其为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招用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离校 2 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按其个人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 66%给予补贴,但不得高于“缴费期间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相应险种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率×缴费月数×66%”的数额。

4.受理单位:三亚市人力资源开发局

5.联系电话:0898-88688282

6.单位地址:三亚市迎宾路189号4楼

  四、职业培训补贴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1.文件依据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琼财社规﹝2024﹞6号)

2.补贴对象

毕业学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以及按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的其他人员。

3.补贴标准

(1) 培训后取得我省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 15 元/人·课时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0 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工种,依据专项能力考核目录确定。

(2) 培训后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1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3)培训后取得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五级证书)的,按 1500 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4)培训后取得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四级证书)的,按 1800 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5) 培训后取得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证书)的,按 2200 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6) 培训后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二级证书)的,按 3500 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7)培训后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一级证书)的,按 5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4.受理单位:三亚市人力资源开发局

5.联系电话:0898-88689463

6.单位地址:三亚市迎宾路189号5楼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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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8日 

责任编辑:刘维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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