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通知,4月18日起对自来水终端综合水价结构进行调整。
根据通知,现行的自来水终端综合水价实行价税分离,原水价中包含的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按量计收。“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按城镇公共供水(地表水)的适用税额0.10元/立方米收取,如适用税额发生变化,同步调整“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的收取标准。
价税分离后,自来水价格调整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1.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执行阶梯水价。其中:
第一阶梯水价(24立方米及以下)为2.10元/立方米;
第二阶梯水价(24立方米~30立方米之间)为3.20元/立方米;
第三阶梯水价(30立方米以上)为6.50元/立方米。
2.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水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水暂不执行阶梯水价,其用水价格为2.15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用水价格为3.86元/立方米。
(三)特种用水价格为11.78元/立方米。
以上水价含原水价格0.24元/立方米,未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
当原水价格发生调整时,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启动联动机制,联合制定水价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执行,不再召开价格听证会。并按以下计算公式调整各类水价。
另外,对持有市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证、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本市户籍低收入居民用水户,月人均用水量在6立方米及以下的水价为1.25元/立方米,超出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计费收取。
(三亚传媒融媒体记者 赵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