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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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社会各界人士:

2012年12月,市政府首次印发了《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5月进行了第一次修订,现在距第一次修订已有6年,社会发展有了较大变化,原有部分条款已不适合新形势的发展,为了更好的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我部对《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目前已初步完成修编工作。为保证修编的科学性、严谨性、客观性,现将《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依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为 2022 年6月20日-7月19日。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书面、电子邮件、在线征集系统留言等形式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意见和建议时,请署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邮箱:sanyawcb@163.com 邮政编码:572000

邮寄地址:三亚市榆亚路1号市委7楼宣传部706室

电话:0898-88251570

附件:《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共三亚市委宣传部

2022年6月17日

附件:

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省、市文化、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加大文化产业项目扶持力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文产专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64号)、《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教〔2019〕4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文产专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创新生产经营机制,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文产专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省、市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注重效益、择优扶持、公开透明、严格监管”的原则,确保文产专项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亚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单位。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三亚市文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文产专项管理的领导机构,三亚市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化办”)是文产专项具体的管理实施部门,日常工作由市委宣传部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履行,经费由市委宣传部统一管理。市文化办与市财政局、市(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委宣传部、项目实施单位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一)三亚市文化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听取和审定拟扶持文化产业项目及金额报告;

2.听取和审定年度资金安排计划;

3.研究市文化办提出的其他事项。

(二)市文化办主要职责

1.联合市财政局编制文产专项年度预算;

2.印发文化产业项目年度申报通知;

3.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初审、实地考察、征求意见、专家评审等;

4.提出项目扶持建议和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

5.对拟扶持项目进行公示;

6.按财务程序拨付资金;

7.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对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8.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负责文产专项的预算管理;

2.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四)市(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委宣传部主要职责

1.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本辖区或行业系统内企业申报,审核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2.对所推荐申报并获批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及时向市文化办、市财政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或发现的重大问题;

3.参与实地考察、检查验收等;

4.完成领导小组、市文化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申报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1.对项目及申报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2.签订并严格按照《专款专用承诺书》、《绩效目标表》组织实施;

3.严格按相关规定规范使用扶持资金,确保专款专用,达到预定效益;

4.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三章  支持重点和标准

第六条  支持重点

支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文化产业项目。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一)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和重大文化产业交易活动;

(二)具有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前景、导向意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项目;

(三)有利于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引领性带动性强的文化新业态项目和文化消费模式,鼓励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路子;

(四)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的核心文化产品和服务;

(五)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

(六)市属文化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

(七)具有三亚地方特色的文化产业项目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八)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支持类别

支持类别分为设施建设类、创作研发类、经营类、服务类、奖励类、租房和装修类、文化自信工程类和其他类等八个类别,项目申报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项目当年只能选择一种类别,如同时满足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不重复扶持。

(二)同一项目原则上只能给予一次性扶持。因后期改建、扩建、提升或有新的项目,可以继续对新增部分给予扶持。对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2年以上(含2年)的项目,可按设施建设类(场馆建设、设备购置)扶持,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租房和装修类补贴扶持不超过2年。

(三)市文化办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并结合当年资金量和申报情况,按扶强、扶优、扶特(色)、扶新原则,筛选扶持项目,前款条件相同时,按企业年营业收入、增幅等指标排序选择。

第八条  各类别扶持标准

(一)设施建设类

1.支持场馆建设、设备购置等。单项扶持金额一般不超过该项目上年度实际完成总投资额的30%(不含土地款),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以上如属建设项目,需要完成本项目总投资额的30%以上才可进行申报。

2.支持文化产业载体建设。

(1)对建设文化众创空间、孵化器、艺术村落、楼宇和空间等文化载体,根据项目投资额度(不含原有基础设施建设)、建设进度、企业孵化成效等,给予50万元以内扶持;

(2)支持高校设立文化创业孵化园(基地),与文化企业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政校企)合作,根据项目投资额(不含原有基础设施建设)、孵化园(基地)运行情况、合作开展成效等,给予30万元以内的扶持;

(3)政府部门建设文化产业孵化设施等公共文化投入,按市政府审批结果执行。

(二)创作研发类

1.支持地方特色文创产品研发。运用具有三亚本地历史文化元素、旅游特色资源和非遗资源等创新创造的文创产品,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给予50万元以内的奖励。

2.支持游戏产品研发。对企业研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网络(手机)游戏,收入达到 300 万元及以上的,按收入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文化产业数字化创新发展。鼓励企业发展数字出版、数字影视、数字演播、数字艺术、数字印刷、数字动漫、数字娱乐、高新视频等新型文化业态,改造提升传统文化业态。视项目投资额度、产业带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情况,给予200万元以内奖励。

4.支持原创漫画作品创作。单行本、系列漫画绘本、互联网连载漫画等原创漫画作品视出版发行量、作品阅读量、关注度、作品销售情况、章节正文内容量、社会和经济效益情况等,给予50万元以内奖励。

5.支持文艺精品创作。对舞蹈、戏剧、戏曲、音乐剧、舞台剧、广播剧等艺术作品创作,并公开演出、展播的,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给予10万元以内的奖励。

(三)经营类

1.对企业在网络新媒体平台首播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按实际投入或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播出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2.获得电影放映许可证并在全国院线进行公映的影视动漫作品,按票房总额5%,最多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3.鼓励文化出口。

(1)对上一年度出口20万美元以上的文化服务出口企业,按照其文化服务出口额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出口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体现三亚文化特色、积极实施并实现海外发行的单个电影、电视剧、商业演出、版权(出版物、动漫、游戏)出口等文化服务的,给予单个项目一次性奖励 10万元,同时按出口实绩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4.对演艺(经纪)机构,上年度组织商业演出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服务类

1.对搭建文化产业交易展示、创意及技术研发共享服务公共文化服务平台,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文化信息资讯、管理咨询、投融资、设备共享等服务。经认定,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30%、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2.政府部门举办的重点文化产业交易活动,按市政府审批结果执行。

3.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文化消费、提升市民文化获得感,宣传文化相关部门依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向文化生产单位或文化企业购买相关服务的,按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办理。

4.对设立的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艺术品交易拍卖公司,上年度实际交易佣金达到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分别最高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奖励类

1.对新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名录、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的企业和国家文化出口基地的分别最高给予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以内的奖励。

2.对获得重要国际奖项或国家、省级政府奖励,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原创文化艺术产品及其他文化产业项目,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1)获国际A类电影节和海南岛国际电影节最佳影片奖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获国家级奖项的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 

    (3)获省级政府奖项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 经认定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原创影视、动漫作品播出奖励

(1)在中央台、省级卫视(含卡通上星频道)、市级电视台16:00-22:00首次播出的,分别给予最高每分钟4000元、3000、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在中央台、省级卫视(含卡通上星频道)、市级电视台6:00-16:00首播的,分别给予最高每分钟2000元、1500、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以上每部作品奖励总额按照播出渠道等级的高低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在多家电视台播出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4.支持三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三亚特色创作。

(1)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级,特色创作的投入、规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情况给予5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扶持;

(2)对融入三亚文化特色核心元素,且达到一定时长的影视动漫作品,在原有奖励金额为基数可以再上浮20%。

(六)租房和装修类

尚未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重点文化企业,租房和装修补贴期限2年;对入驻三亚中央商务区、崖州湾科技城园区、三亚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等园区,已享受相关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1)对租用办公用房的,按4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办公房租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支付房租的50%,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2)对办公用房进行装修或改造自用的,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50%,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3)对经营设备销售租赁为主业的文化产业企业,租用库房面积达200平方米(含)以上的且正常经营的,给予企业库房租房补贴20元/平方米/月,不超过实际租金的50%,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七)文化自信工程类

文化自信工程费用主要用于文化惠民活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公共文化服务、拉动文化消费、地域文化题材创作和提升、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传播、以及落实中央、省、市安排的相关工作等方面。文化自信工程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每年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需求,经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市委宣传部按内部管理流程和财务制度执行。

(八)其他类

1.支持本地企业拓展。对三亚市文化产业企业兼并重组三亚市行政辖区外文化产业企业所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补充国有资本金。对于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文化企业的设立、资源整合、企业重组、股权回购、股份制改造及其他实际发展需求可适当补充国有资本金。

3.市文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申报单位条件

(一)实质性运营一年以上;

(二)正常纳税,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及经营状况良好;

(三)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正常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四)申报单位、实施单位、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一致。同一申报单位当年度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集团公司可以申报两个项目。如果一个项目涉及多个单位,须以承担主要法律关系业务的单位作为项目申报主体,合作单位应出具同意其作为申报主体的证明。

第十条  申报项目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

(二)项目程序合法,需要政府部门审批、验收的项目,须按程序通过审批,手续齐全完备;

(三)符合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明确,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

(四)项目绩效目标明确,实施后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申报

(一)申请单位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且未满2年;

(二)申请单位因涉嫌严重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

(三)申请单位正在进行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四)已获得市级其他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

(五)申请单位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六)其他不应由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程序

每年3月前,发布年度项目扶持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   

(一)受理部门 

1.市属国有文化企业直接向市文化办提出申请。

2.主管单位是市(区)直行业主管部门的,向市(区)直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其他单位向所在区委宣传部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并作出意见后报市文化办。

(二)申报材料

1.基本材料: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绩效目标表;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等;

2.专项材料: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对项目的审批文件;社会审计机构对项目实际投资额的审计证明或项目工期承诺书;项目活动现场照片、获奖证书等、新闻报道稿等;

3.市文化办、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按每年的申报通知具体要求报送。

第五章  项目评审、审批、公示和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市文化办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适宜实地考察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市文化办召开主任会议,审核专家评审会通过的项目,提出拟扶持项目和资金初步分配方案建议;市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市文化办的建议进行审定,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公示。由市文化办通过官方媒体对审批同意拟扶持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项目由市文化办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扶持资金不予支持。市文化办应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报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

(一)签订承诺书。受扶持的单位签订《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专款专用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确定绩效目标;

(二)办理支付。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办根据审批的扶持项目及金额和签订《承诺书》情况,按相关财政规定和程序办理支付;原则上当年9月底前分配完毕;

(三)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单位应对文产专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签定的《三亚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承诺书》的使用计划使用,设置支出明细台账。因特殊原因调整资金用途的,应当提前向监管部门、市文化办及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调整使用;

(四)使用范围。文产专项主要用于相关文化场馆设施建设、装修、设备购置、产品研发、技术优化、市场拓展、节目创作、宣传推广等生产经营相关环节。不得用于其他楼堂馆所基础性建设项目和发放职工工资福利、奖金、津贴等日常办公支出;不得用于出国、业务招待支出、购买交通工具、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以及其他不宜由财政资金支出的项目。

(五)规范支出

1.购买货物需签订相关购货合同、发票,取得购货清单和入库单据(物流单据);

2.劳务支出应取得劳务发票,还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3.涉及建设工程的按建设工程规定执行;

4.属于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资金须通过银行转账支出,需要零星支付的(500元以下)可以使用现金支付和收据。所有支付单据应在摘要栏列出事由;登记账簿时,应在会计凭证摘要栏中注明支出类别;

6.注意资料留存。包括资金使用明细,支出各项凭证及附件(含审批单位);项目执行后产生的效益成果的说明,并附数据证明材料。涉及建设工程的,支出合同、招标文件、工程项目结算报告,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由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报告;

7.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上报领导小组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

8.文产专项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市文化办应根据文产专项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强化流程控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市(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委宣传部等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对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由相关部门根据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市文化办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市财政局根据文产专项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文产专项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规范使用文产专项。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

 对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挤占、挪用、虚列、套取文产专项、或偷税、漏税行为被查处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按规定上报文产专项使用情况的,视情节轻重,除返还已拨付的资金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张钰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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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中共三亚市委宣传部
2022-06-17 17:11:20

关于修订《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社会各界人士:

2012年12月,市政府首次印发了《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5月进行了第一次修订,现在距第一次修订已有6年,社会发展有了较大变化,原有部分条款已不适合新形势的发展,为了更好的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我部对《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目前已初步完成修编工作。为保证修编的科学性、严谨性、客观性,现将《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依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为 2022 年6月20日-7月19日。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书面、电子邮件、在线征集系统留言等形式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意见和建议时,请署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邮箱:sanyawcb@163.com 邮政编码:572000

邮寄地址:三亚市榆亚路1号市委7楼宣传部706室

电话:0898-88251570

附件:《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共三亚市委宣传部

2022年6月17日

附件:

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省、市文化、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加大文化产业项目扶持力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文产专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64号)、《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教〔2019〕4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文产专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创新生产经营机制,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文产专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省、市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注重效益、择优扶持、公开透明、严格监管”的原则,确保文产专项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亚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单位。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三亚市文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文产专项管理的领导机构,三亚市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化办”)是文产专项具体的管理实施部门,日常工作由市委宣传部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履行,经费由市委宣传部统一管理。市文化办与市财政局、市(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委宣传部、项目实施单位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一)三亚市文化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听取和审定拟扶持文化产业项目及金额报告;

2.听取和审定年度资金安排计划;

3.研究市文化办提出的其他事项。

(二)市文化办主要职责

1.联合市财政局编制文产专项年度预算;

2.印发文化产业项目年度申报通知;

3.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初审、实地考察、征求意见、专家评审等;

4.提出项目扶持建议和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

5.对拟扶持项目进行公示;

6.按财务程序拨付资金;

7.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对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8.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负责文产专项的预算管理;

2.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四)市(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委宣传部主要职责

1.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本辖区或行业系统内企业申报,审核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2.对所推荐申报并获批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及时向市文化办、市财政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或发现的重大问题;

3.参与实地考察、检查验收等;

4.完成领导小组、市文化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申报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1.对项目及申报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2.签订并严格按照《专款专用承诺书》、《绩效目标表》组织实施;

3.严格按相关规定规范使用扶持资金,确保专款专用,达到预定效益;

4.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三章  支持重点和标准

第六条  支持重点

支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文化产业项目。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一)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和重大文化产业交易活动;

(二)具有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前景、导向意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项目;

(三)有利于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引领性带动性强的文化新业态项目和文化消费模式,鼓励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路子;

(四)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的核心文化产品和服务;

(五)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

(六)市属文化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

(七)具有三亚地方特色的文化产业项目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八)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支持类别

支持类别分为设施建设类、创作研发类、经营类、服务类、奖励类、租房和装修类、文化自信工程类和其他类等八个类别,项目申报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项目当年只能选择一种类别,如同时满足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不重复扶持。

(二)同一项目原则上只能给予一次性扶持。因后期改建、扩建、提升或有新的项目,可以继续对新增部分给予扶持。对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2年以上(含2年)的项目,可按设施建设类(场馆建设、设备购置)扶持,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租房和装修类补贴扶持不超过2年。

(三)市文化办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并结合当年资金量和申报情况,按扶强、扶优、扶特(色)、扶新原则,筛选扶持项目,前款条件相同时,按企业年营业收入、增幅等指标排序选择。

第八条  各类别扶持标准

(一)设施建设类

1.支持场馆建设、设备购置等。单项扶持金额一般不超过该项目上年度实际完成总投资额的30%(不含土地款),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以上如属建设项目,需要完成本项目总投资额的30%以上才可进行申报。

2.支持文化产业载体建设。

(1)对建设文化众创空间、孵化器、艺术村落、楼宇和空间等文化载体,根据项目投资额度(不含原有基础设施建设)、建设进度、企业孵化成效等,给予50万元以内扶持;

(2)支持高校设立文化创业孵化园(基地),与文化企业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政校企)合作,根据项目投资额(不含原有基础设施建设)、孵化园(基地)运行情况、合作开展成效等,给予30万元以内的扶持;

(3)政府部门建设文化产业孵化设施等公共文化投入,按市政府审批结果执行。

(二)创作研发类

1.支持地方特色文创产品研发。运用具有三亚本地历史文化元素、旅游特色资源和非遗资源等创新创造的文创产品,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给予50万元以内的奖励。

2.支持游戏产品研发。对企业研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网络(手机)游戏,收入达到 300 万元及以上的,按收入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文化产业数字化创新发展。鼓励企业发展数字出版、数字影视、数字演播、数字艺术、数字印刷、数字动漫、数字娱乐、高新视频等新型文化业态,改造提升传统文化业态。视项目投资额度、产业带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情况,给予200万元以内奖励。

4.支持原创漫画作品创作。单行本、系列漫画绘本、互联网连载漫画等原创漫画作品视出版发行量、作品阅读量、关注度、作品销售情况、章节正文内容量、社会和经济效益情况等,给予50万元以内奖励。

5.支持文艺精品创作。对舞蹈、戏剧、戏曲、音乐剧、舞台剧、广播剧等艺术作品创作,并公开演出、展播的,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给予10万元以内的奖励。

(三)经营类

1.对企业在网络新媒体平台首播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按实际投入或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播出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2.获得电影放映许可证并在全国院线进行公映的影视动漫作品,按票房总额5%,最多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3.鼓励文化出口。

(1)对上一年度出口20万美元以上的文化服务出口企业,按照其文化服务出口额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出口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体现三亚文化特色、积极实施并实现海外发行的单个电影、电视剧、商业演出、版权(出版物、动漫、游戏)出口等文化服务的,给予单个项目一次性奖励 10万元,同时按出口实绩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4.对演艺(经纪)机构,上年度组织商业演出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服务类

1.对搭建文化产业交易展示、创意及技术研发共享服务公共文化服务平台,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文化信息资讯、管理咨询、投融资、设备共享等服务。经认定,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30%、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2.政府部门举办的重点文化产业交易活动,按市政府审批结果执行。

3.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文化消费、提升市民文化获得感,宣传文化相关部门依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向文化生产单位或文化企业购买相关服务的,按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办理。

4.对设立的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艺术品交易拍卖公司,上年度实际交易佣金达到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分别最高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奖励类

1.对新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名录、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的企业和国家文化出口基地的分别最高给予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以内的奖励。

2.对获得重要国际奖项或国家、省级政府奖励,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原创文化艺术产品及其他文化产业项目,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1)获国际A类电影节和海南岛国际电影节最佳影片奖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获国家级奖项的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 

    (3)获省级政府奖项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 经认定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原创影视、动漫作品播出奖励

(1)在中央台、省级卫视(含卡通上星频道)、市级电视台16:00-22:00首次播出的,分别给予最高每分钟4000元、3000、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在中央台、省级卫视(含卡通上星频道)、市级电视台6:00-16:00首播的,分别给予最高每分钟2000元、1500、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以上每部作品奖励总额按照播出渠道等级的高低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在多家电视台播出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4.支持三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三亚特色创作。

(1)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级,特色创作的投入、规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情况给予5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扶持;

(2)对融入三亚文化特色核心元素,且达到一定时长的影视动漫作品,在原有奖励金额为基数可以再上浮20%。

(六)租房和装修类

尚未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重点文化企业,租房和装修补贴期限2年;对入驻三亚中央商务区、崖州湾科技城园区、三亚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等园区,已享受相关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1)对租用办公用房的,按4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办公房租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支付房租的50%,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2)对办公用房进行装修或改造自用的,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50%,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3)对经营设备销售租赁为主业的文化产业企业,租用库房面积达200平方米(含)以上的且正常经营的,给予企业库房租房补贴20元/平方米/月,不超过实际租金的50%,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七)文化自信工程类

文化自信工程费用主要用于文化惠民活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公共文化服务、拉动文化消费、地域文化题材创作和提升、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传播、以及落实中央、省、市安排的相关工作等方面。文化自信工程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每年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需求,经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市委宣传部按内部管理流程和财务制度执行。

(八)其他类

1.支持本地企业拓展。对三亚市文化产业企业兼并重组三亚市行政辖区外文化产业企业所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补充国有资本金。对于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文化企业的设立、资源整合、企业重组、股权回购、股份制改造及其他实际发展需求可适当补充国有资本金。

3.市文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申报单位条件

(一)实质性运营一年以上;

(二)正常纳税,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及经营状况良好;

(三)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正常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四)申报单位、实施单位、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一致。同一申报单位当年度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集团公司可以申报两个项目。如果一个项目涉及多个单位,须以承担主要法律关系业务的单位作为项目申报主体,合作单位应出具同意其作为申报主体的证明。

第十条  申报项目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

(二)项目程序合法,需要政府部门审批、验收的项目,须按程序通过审批,手续齐全完备;

(三)符合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明确,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

(四)项目绩效目标明确,实施后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申报

(一)申请单位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且未满2年;

(二)申请单位因涉嫌严重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

(三)申请单位正在进行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四)已获得市级其他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

(五)申请单位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六)其他不应由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程序

每年3月前,发布年度项目扶持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   

(一)受理部门 

1.市属国有文化企业直接向市文化办提出申请。

2.主管单位是市(区)直行业主管部门的,向市(区)直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其他单位向所在区委宣传部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并作出意见后报市文化办。

(二)申报材料

1.基本材料: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绩效目标表;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等;

2.专项材料: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对项目的审批文件;社会审计机构对项目实际投资额的审计证明或项目工期承诺书;项目活动现场照片、获奖证书等、新闻报道稿等;

3.市文化办、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按每年的申报通知具体要求报送。

第五章  项目评审、审批、公示和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市文化办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适宜实地考察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市文化办召开主任会议,审核专家评审会通过的项目,提出拟扶持项目和资金初步分配方案建议;市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市文化办的建议进行审定,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公示。由市文化办通过官方媒体对审批同意拟扶持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项目由市文化办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扶持资金不予支持。市文化办应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报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

(一)签订承诺书。受扶持的单位签订《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专款专用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确定绩效目标;

(二)办理支付。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办根据审批的扶持项目及金额和签订《承诺书》情况,按相关财政规定和程序办理支付;原则上当年9月底前分配完毕;

(三)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单位应对文产专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签定的《三亚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承诺书》的使用计划使用,设置支出明细台账。因特殊原因调整资金用途的,应当提前向监管部门、市文化办及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调整使用;

(四)使用范围。文产专项主要用于相关文化场馆设施建设、装修、设备购置、产品研发、技术优化、市场拓展、节目创作、宣传推广等生产经营相关环节。不得用于其他楼堂馆所基础性建设项目和发放职工工资福利、奖金、津贴等日常办公支出;不得用于出国、业务招待支出、购买交通工具、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以及其他不宜由财政资金支出的项目。

(五)规范支出

1.购买货物需签订相关购货合同、发票,取得购货清单和入库单据(物流单据);

2.劳务支出应取得劳务发票,还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3.涉及建设工程的按建设工程规定执行;

4.属于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资金须通过银行转账支出,需要零星支付的(500元以下)可以使用现金支付和收据。所有支付单据应在摘要栏列出事由;登记账簿时,应在会计凭证摘要栏中注明支出类别;

6.注意资料留存。包括资金使用明细,支出各项凭证及附件(含审批单位);项目执行后产生的效益成果的说明,并附数据证明材料。涉及建设工程的,支出合同、招标文件、工程项目结算报告,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由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报告;

7.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上报领导小组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

8.文产专项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市文化办应根据文产专项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强化流程控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市(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委宣传部等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对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由相关部门根据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市文化办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市财政局根据文产专项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文产专项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规范使用文产专项。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

 对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挤占、挪用、虚列、套取文产专项、或偷税、漏税行为被查处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按规定上报文产专项使用情况的,视情节轻重,除返还已拨付的资金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张钰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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