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叶世铭受贿案。对被告人叶世铭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叶世铭全额退缴违法所得282.5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2021年至2025年期间,被告人叶世铭利用担任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党组(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海南某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某、王某某、戴某、吕某、高某等5人在项目承揽、资金拨付方面提供帮助。2021年下半年至2023年年底期间,叶世铭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上述5人所送财物共计282.5万元。
琼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叶世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82.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叶世铭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的减轻、从轻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李传敏 陈奕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