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新闻网9月11日消息(三亚传媒融媒体记者 王昊)近日,《境外认证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出口产品认证活动联合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将于2026年10月5日起实施。作为海南自贸港落实国家改革试点、推进制度型开放的重要配套举措,《办法》有序放开境外机构出口产品认证准入,健全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坚持放管结合、风险可控,进一步优化涉外营商环境,赋能自贸港外贸高质量发展。
《办法》明确监管适用主体与业务边界。《办法》所指境外认证机构,为未在中国依法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和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在境外合法登记的认证机构,此类机构可对海南自贸港内出口企业产品开展认证业务,认证结果仅限出口企业境外使用。
《办法》明确监管主体与协同机制,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境外认证机构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体系,联动商务、公安、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工信、住建、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通过信息推送、情况通报等方式落实联合监管。同时规定从业准入规则,境外认证机构完成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后方可开展业务,未经备案不得从事相关认证活动。
《办法》明确了境外认证机构备案的硬性条件、办理流程与证照管理要求。机构需具备境外合法有效登记证明、完善管理制度及合规认证规则,承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并确定境内授权代表。备案由境内授权代表提交申请,市场监管部门3个工作日内核验材料,符合要求的5日内出具有效期6年的《境外认证机构备案书》,证书变更、延续均设置明确办理时限。
《办法》要求,境内授权代表作为责任主体,需为认证活动承担法律责任,建立风险防控机制,落实保险、储备金等风险保障安排,严禁超备案范围、无合法授权开展认证活动。同时实行全流程信息报送制度,认证前后需分别报送活动信息与认证结果,严禁出口认证产品在境内销售流通,发现违规情形需及时制止、整改并上报监管部门。
《办法》指出,对未确定境内授权代表、未按规定报备认证规则等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示;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机构,撤销备案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