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上午
海南保亭法院
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省属国企下属公司
原经理、原执行董事岳某
贪污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4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岳某利用其担任国企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侵吞公司公款共计209余万元,转入其本人实际控制的私人银行账户,用于个人挥霍消费。
公诉机关认为,岳某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贪污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初次侵占公款时我还心怀畏惧,久而久之就麻痹松懈、习以为常了。我忘了底线一旦失守,就会节节败退,直至彻底崩塌,我现在追悔莫及……”
在庭审现场,被告人岳某作出深刻忏悔,字字句句折射出职务违法犯罪的沉痛教训。

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及量刑情节等焦点问题充分发表意见,依法保障了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本案将择期公开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