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天然气短途管输价格管理办法
海南出台天然气短途管输价格管理办法

7月13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海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通知,旨在加强海南省内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以下简称“管输价格”),完善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形成机制,提高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自2026年8月14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所称省内天然气短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是指海南省内除中央定价之外、由各类经营主体投资建设和运营的输气管道,包括省内天然气主干管道、跨市县管道及市县域内管道,不包括油气田内部的矿场集输管道、企业内部自用管道、城镇燃气配气管网及海底管道等。

《管理办法》规定,管输价格执行政府定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即通过核定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结合输气量、税收等因素后确定准许收入,用准许收入除以成本监审期间内最末一年运输气量或各年度实际运输气量的平均值核定管输价格。

管输价格向全省统一价格即标杆价格过渡。根据本办法核定的国家管网集团海南省管网有限公司管输价格即为我省标杆价格,新建管道运输价格原则上参照标杆价格执行,其他存量管道运输价格按本办法核定,并在下一监管周期逐步向标杆价格过渡。

《管理办法》明确,准许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金。准许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等,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准许收益=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

其中,有效资产是指管道运输企业投资、与管道运输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铺底天然气为原值)、无形资产净值、使用权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有效资产不含政府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资产,以及其他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可计提收益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软件、土地使用权等。可计提收益的营运资本指管道运输企业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正常运营所需要的周转资金。

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使用权资产净值根据成本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计提折旧、可摊销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使用权资产原值所对应的净值,通过成本监审核定。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

准许收益率可参考成本监审期间最末一年的10年期国债收益率加4个百分点。具体核定时,应结合我省管道运输企业正常运营需求、管道建设需要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税金依据现行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核定,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管道实际负荷率高于50%(含)时,按照成本监审期间最末一年管道实际运输气量核定管输价格,若成本监审期间各年度管道实际运输气量变动较大,可采用各年度管道实际运输气量的平均值;管道实际负荷率低于50%时,按50%负荷率对应的运输气量计算。若管道实际负荷率出现较大波动,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适时研究调整。

《管理办法》规定,管道运输企业应在每年6月1日前,通过企业门户网站或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上一年度管道运输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并向省级价格管理部门书面报送上一年度独立核算的投资、成本、输气量、收入等相关材料。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降低准许收益率等措施,并在后续调整价格时对已获得不正当收益进行依法追溯。

责任编辑:刘维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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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天然气短途管输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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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4 18:07:48

7月13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海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通知,旨在加强海南省内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以下简称“管输价格”),完善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形成机制,提高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自2026年8月14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所称省内天然气短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是指海南省内除中央定价之外、由各类经营主体投资建设和运营的输气管道,包括省内天然气主干管道、跨市县管道及市县域内管道,不包括油气田内部的矿场集输管道、企业内部自用管道、城镇燃气配气管网及海底管道等。

《管理办法》规定,管输价格执行政府定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即通过核定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结合输气量、税收等因素后确定准许收入,用准许收入除以成本监审期间内最末一年运输气量或各年度实际运输气量的平均值核定管输价格。

管输价格向全省统一价格即标杆价格过渡。根据本办法核定的国家管网集团海南省管网有限公司管输价格即为我省标杆价格,新建管道运输价格原则上参照标杆价格执行,其他存量管道运输价格按本办法核定,并在下一监管周期逐步向标杆价格过渡。

《管理办法》明确,准许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金。准许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等,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准许收益=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

其中,有效资产是指管道运输企业投资、与管道运输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铺底天然气为原值)、无形资产净值、使用权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有效资产不含政府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资产,以及其他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可计提收益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软件、土地使用权等。可计提收益的营运资本指管道运输企业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正常运营所需要的周转资金。

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使用权资产净值根据成本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计提折旧、可摊销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使用权资产原值所对应的净值,通过成本监审核定。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

准许收益率可参考成本监审期间最末一年的10年期国债收益率加4个百分点。具体核定时,应结合我省管道运输企业正常运营需求、管道建设需要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税金依据现行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核定,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管道实际负荷率高于50%(含)时,按照成本监审期间最末一年管道实际运输气量核定管输价格,若成本监审期间各年度管道实际运输气量变动较大,可采用各年度管道实际运输气量的平均值;管道实际负荷率低于50%时,按50%负荷率对应的运输气量计算。若管道实际负荷率出现较大波动,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适时研究调整。

《管理办法》规定,管道运输企业应在每年6月1日前,通过企业门户网站或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上一年度管道运输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并向省级价格管理部门书面报送上一年度独立核算的投资、成本、输气量、收入等相关材料。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降低准许收益率等措施,并在后续调整价格时对已获得不正当收益进行依法追溯。

责任编辑:刘维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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