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的公共机构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应按照“应建尽建”原则,推动光伏建筑一体化全覆盖;鼓励海南自贸港重点园区开展分布式光伏建设。这是记者从省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的《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获悉的。
《通知》要求,严格规范分布式光伏类型和内容,发挥重点场景分布式光伏示范应用,建立分布式光伏简便高效管理机制,规范分布式光伏接入管理工作。
其中,明确项目执行范围、建设管理和运行要求。除国家明确的四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外,其他光伏项目按集中式光伏项目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利用自然人合法住宅及庭院,公共机构以及工商业厂房等合法建筑物及附属场所建设。涉及自发自用的,用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利用建筑物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建筑物及附属场所应当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50%。我省光伏发展规划以分布式为主,对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暂不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
发挥重点场景分布式光伏示范应用。政府投资的公共机构项目,应在项目设计、施工时充分考虑分布式光伏有关内容。鼓励海南自贸港重点园区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打造一批可推广、可复制、可借鉴的低碳产业园区示范场景。
《通知》要求,规范开展项目备案管理,定期公布配电网可开放容量,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全面开展项目清理,促进分布式光伏有序发展。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应根据辖区内不同类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正常建设周期,全面组织核查,及时清理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类型的分布式光伏,正常建设周期在9个月以内。
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对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文发布(2025年1月23日)之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管理仍按原政策执行。(记者王洪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