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起,海南灵活就业人员可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附热点解答)
5月起,海南灵活就业人员可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附热点解答)

5月起,

海南灵活就业人员

可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4月3日,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了

《关于开展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的通知》,

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

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业务?

满足什么条件时可办理

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

一起往下看

↓↓↓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关于开展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管理局、各处室:

《海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为落实好《办法》规定,现就开展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  

符合《办法》规定范围的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向各市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申请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办理渠道

“海易办”APP、海南省政务服务网、各市县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以及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

(二)申请材料及审核流程

1.灵活就业人员开户填报的缴存基数未超过本人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行零材料办理,线上自主办结,线下一级审核办结。

2.灵活就业人员开户填报的缴存基数超过本人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应提供本人上一年度收入流水或纳税证明材料申请办理,二级审核办结。

(三)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不低于本人所在市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本人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具体上下限参照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每年发布的缴存基数范围。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

(四)缴存方式

1.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三种不同方式缴存。选择按月的,每月扣缴一次,扣缴金额为当月缴存额;选择按季的,每3个月扣缴一次,扣缴金额为3个月的缴存额;选择按年的,每12个月扣缴一次,扣缴金额为12个月的缴存额。

2.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采用委托代扣方式,自起始缴存年月开始扣缴。每月20日为固定扣缴日,在扣缴日从灵活就业人员本人的扣款银行账户按约定缴存额足额扣缴,扣款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应与缴存银行一致。

(五)缴存管理局及缴存银行

缴存管理局为灵活就业人员工作所在市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具体负责经办、审核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缴存业务。

缴存银行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受委托银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及海南银行中任选一家进行缴存。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方式、缴存管理局、扣款银行账号等缴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业务。

(一)办理渠道

海易办”APP、海南省政务服务网、各市县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以及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

(二)业务材料及审核流程

1.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在上下限范围内,每年可变更一次,变更业务所需材料及审核流程参照本通知的第一条开户缴存业务办理。

2.缴存比例、缴存方式、缴存管理局、扣款银行账号变更,实行零材料办理,线上自主办结,线下一级审核办结。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终止  

灵活就业人员因自愿停缴、转为单位职工或转至外省接续缴存等原因不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应及时办理缴存终止业务。

(一)办理渠道

海易办”APP、海南省政务服务网、各市县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以及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

(二)业务材料及审核流程

缴存终止业务实行零材料办理,线上自主办结,线下一级审核办结。

  四、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提取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1.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租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退休、死亡、出境定居等;

2.在我省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且终止缴存满半年。

(二)办理渠道

海易办”APP、海南省政务服务网、各市县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以及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

(三)申请材料及审核流程

1.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提取条件的,按我省住房公积金现行提取规定申请办理。

2.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提取条件的,实行零材料办理,线上自主办结,线下一级审核办结。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贷款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条件

1.灵活就业人员在我省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满足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含)以上,并且缴存账户为正常状态,其中:

(1)按季或按年的方式缴存金额足额留存在账户时间可视为连续缴存时间;

(2)从本省单位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从异地缴存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同时还需在我省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

2.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其他条件与单位缴存职工一致。

(三)办理渠道

海易办”APP、海南省政务服务网、各市县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以及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

(四)申请材料

灵活就业人员申办公积金贷款业务材料按照我省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提供。

(五)其他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流程、期限、利率、还款能力计算标准、贷款额度、贷款担保及贷后管理等事项按我省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使用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应采用住房公积金对冲还款或约定提取方式。月还款额超出借款人月缴存额的,超出部分可从其还款银行账户中划扣。

  七、住房公积金业务衔接  

(一)《办法》施行后,灵活就业人员须连续缴存满12个月方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办法》施行前仍可执行连续缴存满6个月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存量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应根据购房贷款需求,合理安排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时间。

(二)《办法》施行后,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连续4个月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系统将自动终止其缴存业务,灵活就业人员应确保付款银行卡账户正常且余额充足,以避免扣款不成功导致缴存业务被终止。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与《办法》同步施行。

附件:海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解读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热门问题解答  

01

问: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范围。

答:年满16周岁以上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在本省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人员,均可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在本省灵活就业的港澳台人员,拥有永久居留权或取得工作许可的外籍人士,可参照本办法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02

问:灵活就业人员通过哪些渠道申请办理缴存?

答: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海易办”手机APP、海南省政务服务网线上渠道申请办理,也可在我省各市县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申请办理。

03

问: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存额如何确定?

答: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存金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其中,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参照我省单位缴存职工标准,在规定的范围内自行选择。缴存基数不低于所在市县最低月工资标准,不高于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

例:以海口市为例,当前最低缴存基数为1830元,最高基数为25641元,海口地区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此区间内可根据自身收入情况自主选择缴存基数进行缴存。比如选择缴存基数6000元,缴存比例为10%,则月缴存额为600元;选择缴存基数10000元,缴存比例为20%,则月缴存额为2000元。

但需要注意的是,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未超过本人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目前海口地区上一年度社平工作为8547元),无需提供收入证明材料,超过的应提供收入流水或纳税证明材料。

04

问: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哪些方式?

答:灵活就业人员采用委托代扣的方式进行缴存,由公积金管理局按灵活就业人员开户起始缴存的当月起扣缴,每个月20日为固定扣缴日,无需人工转账汇款,开户之前月份不予补缴。

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身收入情况,可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三个不同频率缴存。选择按月缴存的,每月扣缴当月缴存额;按季度的,一次性扣缴3个月缴存额,后续每3个月扣缴一次;按年度的,一次性扣缴12个月缴存额,后续每12个月扣缴一次。

05

问:付款银行账户资金不足导致当月划款失败的,能否会补扣?

答: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缴存后,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因账户余额不足、账户被冻结等原因在约定扣缴日扣缴失败,或开户缴存时间已超过当月扣缴日的,将自动延续至下个月的扣缴日对累计欠缴金额一次性扣缴,连续4个月扣缴不成功的,将自动终止缴存,欠缴金额不予补缴。

06

问:灵活就业人员能否调整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答: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收入水平变化,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规定范围内,每个自然年度可申请调整一次。

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调整后的月缴存额不应低于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月缴存额或月还款额。

07

问: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公积金有利息吗,还有其他优惠措施?

答: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其利率与单位职工一致,年化利率为1.5%。

而且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享有额外的缴存补贴。即灵活就业人员按月、按季连续缴存满12个月或按年缴存资金留存满12个月,对12个月的累计缴存额按年利率1%计提缴存补贴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缴存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已补贴的缴存额不重复补贴;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累计缴存不满12个月的,不享受缴存补贴。

例: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1000元,连续缴存满12个月后,其累计缴存额为12000元,则计提缴存补贴为120元;若连续缴存满3年,则可累计补贴360元。

08

问: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什么条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灵活就业人员符合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租房、退休、死亡等提取情形的,可按照本省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此外,还有一条专门为灵活就业人员开展的灵活提取政策,即灵活就业人员在我省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在终止缴存满半年后可全额提取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09

问:灵活就业人员在公积金贷款方面与单位职工有何区别?

答: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利率、还款能力计算标准、贷款额度、办理流程、贷款担保及贷后管理等事项与单位职工一致,但需要注意的是,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贷款时,应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缴存账户为正常状态,其中:从本省单位缴存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连续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从异地缴存转为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连续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同时还应满足在我省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

10

问: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公积金贷款后,如何偿还贷款本息?

答:灵活就业人员使用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应采用对冲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公积金贴息贷款或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应采用约定提取方式偿还贷款本息。若月还款额超出借款人月缴存额的,超出部分可从其还款银行账户中划扣。

11

问: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公积金贷款后,停缴公积金或不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什么处理规定?

答:灵活就业人员存在办理公积金贷款后停缴、逾期还款等失信行为的,省公积金管理局有权按照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实施失信评价管理,并向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平台推送失信信息,适时开展联合惩戒。

同时,对连续逾期还款的,将采取短信、电话、上门、划扣保证金等方式进行催收,连续逾期达到6个月(含)以上的将提起司法诉讼。

12

问:灵活就业人员找到工作单位后,灵活就业缴存账户如何处理?

答:灵活就业人员在省内找到工作单位后,应先终止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再由工作单位为其办理职工缴存;

职工在外省工作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先终止本省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后,再申请将其灵活就业人员账户转移至外省账户接续缴存。

  新闻多一点  

责任编辑:刘维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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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起,海南灵活就业人员可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附热点解答)
来源: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4-04-04 11:00:55

5月起,

海南灵活就业人员

可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4月3日,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了

《关于开展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的通知》,

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

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业务?

满足什么条件时可办理

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

一起往下看

↓↓↓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关于开展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管理局、各处室:

《海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为落实好《办法》规定,现就开展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  

符合《办法》规定范围的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向各市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申请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办理渠道

“海易办”APP、海南省政务服务网、各市县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以及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

(二)申请材料及审核流程

1.灵活就业人员开户填报的缴存基数未超过本人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行零材料办理,线上自主办结,线下一级审核办结。

2.灵活就业人员开户填报的缴存基数超过本人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应提供本人上一年度收入流水或纳税证明材料申请办理,二级审核办结。

(三)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不低于本人所在市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本人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具体上下限参照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每年发布的缴存基数范围。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

(四)缴存方式

1.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三种不同方式缴存。选择按月的,每月扣缴一次,扣缴金额为当月缴存额;选择按季的,每3个月扣缴一次,扣缴金额为3个月的缴存额;选择按年的,每12个月扣缴一次,扣缴金额为12个月的缴存额。

2.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采用委托代扣方式,自起始缴存年月开始扣缴。每月20日为固定扣缴日,在扣缴日从灵活就业人员本人的扣款银行账户按约定缴存额足额扣缴,扣款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应与缴存银行一致。

(五)缴存管理局及缴存银行

缴存管理局为灵活就业人员工作所在市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具体负责经办、审核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缴存业务。

缴存银行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受委托银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及海南银行中任选一家进行缴存。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方式、缴存管理局、扣款银行账号等缴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业务。

(一)办理渠道

海易办”APP、海南省政务服务网、各市县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以及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

(二)业务材料及审核流程

1.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在上下限范围内,每年可变更一次,变更业务所需材料及审核流程参照本通知的第一条开户缴存业务办理。

2.缴存比例、缴存方式、缴存管理局、扣款银行账号变更,实行零材料办理,线上自主办结,线下一级审核办结。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终止  

灵活就业人员因自愿停缴、转为单位职工或转至外省接续缴存等原因不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应及时办理缴存终止业务。

(一)办理渠道

海易办”APP、海南省政务服务网、各市县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以及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

(二)业务材料及审核流程

缴存终止业务实行零材料办理,线上自主办结,线下一级审核办结。

  四、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提取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1.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租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退休、死亡、出境定居等;

2.在我省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且终止缴存满半年。

(二)办理渠道

海易办”APP、海南省政务服务网、各市县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以及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

(三)申请材料及审核流程

1.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提取条件的,按我省住房公积金现行提取规定申请办理。

2.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提取条件的,实行零材料办理,线上自主办结,线下一级审核办结。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贷款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条件

1.灵活就业人员在我省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满足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含)以上,并且缴存账户为正常状态,其中:

(1)按季或按年的方式缴存金额足额留存在账户时间可视为连续缴存时间;

(2)从本省单位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从异地缴存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同时还需在我省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

2.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其他条件与单位缴存职工一致。

(三)办理渠道

海易办”APP、海南省政务服务网、各市县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以及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

(四)申请材料

灵活就业人员申办公积金贷款业务材料按照我省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提供。

(五)其他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流程、期限、利率、还款能力计算标准、贷款额度、贷款担保及贷后管理等事项按我省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使用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应采用住房公积金对冲还款或约定提取方式。月还款额超出借款人月缴存额的,超出部分可从其还款银行账户中划扣。

  七、住房公积金业务衔接  

(一)《办法》施行后,灵活就业人员须连续缴存满12个月方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办法》施行前仍可执行连续缴存满6个月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存量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应根据购房贷款需求,合理安排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时间。

(二)《办法》施行后,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连续4个月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系统将自动终止其缴存业务,灵活就业人员应确保付款银行卡账户正常且余额充足,以避免扣款不成功导致缴存业务被终止。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与《办法》同步施行。

附件:海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解读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热门问题解答  

01

问: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范围。

答:年满16周岁以上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在本省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人员,均可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在本省灵活就业的港澳台人员,拥有永久居留权或取得工作许可的外籍人士,可参照本办法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02

问:灵活就业人员通过哪些渠道申请办理缴存?

答: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海易办”手机APP、海南省政务服务网线上渠道申请办理,也可在我省各市县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申请办理。

03

问: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存额如何确定?

答: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存金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其中,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参照我省单位缴存职工标准,在规定的范围内自行选择。缴存基数不低于所在市县最低月工资标准,不高于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

例:以海口市为例,当前最低缴存基数为1830元,最高基数为25641元,海口地区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此区间内可根据自身收入情况自主选择缴存基数进行缴存。比如选择缴存基数6000元,缴存比例为10%,则月缴存额为600元;选择缴存基数10000元,缴存比例为20%,则月缴存额为2000元。

但需要注意的是,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未超过本人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目前海口地区上一年度社平工作为8547元),无需提供收入证明材料,超过的应提供收入流水或纳税证明材料。

04

问: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哪些方式?

答:灵活就业人员采用委托代扣的方式进行缴存,由公积金管理局按灵活就业人员开户起始缴存的当月起扣缴,每个月20日为固定扣缴日,无需人工转账汇款,开户之前月份不予补缴。

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身收入情况,可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三个不同频率缴存。选择按月缴存的,每月扣缴当月缴存额;按季度的,一次性扣缴3个月缴存额,后续每3个月扣缴一次;按年度的,一次性扣缴12个月缴存额,后续每12个月扣缴一次。

05

问:付款银行账户资金不足导致当月划款失败的,能否会补扣?

答: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缴存后,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因账户余额不足、账户被冻结等原因在约定扣缴日扣缴失败,或开户缴存时间已超过当月扣缴日的,将自动延续至下个月的扣缴日对累计欠缴金额一次性扣缴,连续4个月扣缴不成功的,将自动终止缴存,欠缴金额不予补缴。

06

问:灵活就业人员能否调整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答: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收入水平变化,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规定范围内,每个自然年度可申请调整一次。

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调整后的月缴存额不应低于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月缴存额或月还款额。

07

问: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公积金有利息吗,还有其他优惠措施?

答: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其利率与单位职工一致,年化利率为1.5%。

而且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享有额外的缴存补贴。即灵活就业人员按月、按季连续缴存满12个月或按年缴存资金留存满12个月,对12个月的累计缴存额按年利率1%计提缴存补贴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缴存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已补贴的缴存额不重复补贴;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累计缴存不满12个月的,不享受缴存补贴。

例: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1000元,连续缴存满12个月后,其累计缴存额为12000元,则计提缴存补贴为120元;若连续缴存满3年,则可累计补贴360元。

08

问: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什么条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灵活就业人员符合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租房、退休、死亡等提取情形的,可按照本省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此外,还有一条专门为灵活就业人员开展的灵活提取政策,即灵活就业人员在我省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在终止缴存满半年后可全额提取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09

问:灵活就业人员在公积金贷款方面与单位职工有何区别?

答: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利率、还款能力计算标准、贷款额度、办理流程、贷款担保及贷后管理等事项与单位职工一致,但需要注意的是,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贷款时,应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缴存账户为正常状态,其中:从本省单位缴存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连续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从异地缴存转为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连续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同时还应满足在我省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

10

问: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公积金贷款后,如何偿还贷款本息?

答:灵活就业人员使用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应采用对冲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公积金贴息贷款或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应采用约定提取方式偿还贷款本息。若月还款额超出借款人月缴存额的,超出部分可从其还款银行账户中划扣。

11

问: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公积金贷款后,停缴公积金或不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什么处理规定?

答:灵活就业人员存在办理公积金贷款后停缴、逾期还款等失信行为的,省公积金管理局有权按照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实施失信评价管理,并向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平台推送失信信息,适时开展联合惩戒。

同时,对连续逾期还款的,将采取短信、电话、上门、划扣保证金等方式进行催收,连续逾期达到6个月(含)以上的将提起司法诉讼。

12

问:灵活就业人员找到工作单位后,灵活就业缴存账户如何处理?

答:灵活就业人员在省内找到工作单位后,应先终止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再由工作单位为其办理职工缴存;

职工在外省工作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先终止本省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后,再申请将其灵活就业人员账户转移至外省账户接续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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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维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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