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同案犯谢某某通过短期承包或支付承包合同定金的方式承包槟榔园,然后再进行长期转包或一地多包的方式,使用伪造虚假的身份证、林权证,并指使被告人王某某、林某、邝某某、李某某、曾某某、何某某等人员假冒或冒充槟榔园园主、中介身份、帮助提供银行卡,将槟榔园进行转包的方式实施诈骗,该团伙先后在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东方市等多地实施诈骗,涉案地块六处,涉及诈骗犯罪事实十二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林某、邝某某、李某某、曾某某、何某某受谢某某指使,先以短期承包方式与他人签订承包合同,后冒充他人身份,将他人合法经营的槟榔园发包给各被害人,采取当场收取现金或提供他人银行卡转账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合计171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社会危害性,对六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十二年不等刑罚,并处人民币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罚金;责令各被告人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合计1717万元,及退赔违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