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公布7起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典型案例
三亚公布7起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典型案例

近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面向社会公布 7起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以此警示全市各类经营主体守法诚信、规范经营,共同构筑公平竞争、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19年至2025年,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项目销售过程中,违规将走廊公共区域纳入样板间范围进行装修展示与宣传销售,未就该关键信息向购房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误导消费者作出购房决策。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40000元。

海棠区某别墅旅租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实施混淆行为案

2023年1月,海棠区某别墅旅租店在经营中擅自使用“天房洲际”字样,使消费者误认为其店铺与区域内知名酒店存在关联,以此获取交易机会。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实施混淆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该旅租店处以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

三亚某古玩店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产品案

2025年 1月25日,消费者张先生在三亚某古玩店购买“危地马拉翡翠雕件”“紫罗兰手镯”“野生海水珍珠项链”“角雕释迦牟尼”等7件商品,共计消费27000元。后经专业检验,涉案商品实际为染色石英岩、淡水养殖珍珠等,所谓“犀牛角、虎骨”角雕亦无法证实成分来源,与商家宣传严重不符。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产品的违法行为。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该法第五十条规定,对该古玩店处以罚款980750元。

吉阳区某百货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1月,吉阳区某百货商行销售仿冒“国窖1573”品牌白酒2瓶,且在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留存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商行处以罚款 12000元,并依法没收全部侵权商品。

海南某商贸有限公司未获有机产品认证擅自标注“有机”字样误导公众案

2025年2月至3月,海南某商贸有限公司从三亚鸿港市场采购普通“散花”蔬菜,在未取得有机产品认证、无任何认证材料的情况下,擅自标注为“有机花菜”对外销售,累计销售53.63公斤。当事人行为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构成未经认证擅自标注“有机”标识误导公众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 534 元。

海棠区某校外托管服务中心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5年1月,海棠区某校外托管服务中心在食品制作过程中,违规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调味料加工食品,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该中心处以罚款10000元,并依法没收过期调味料。

天涯区某海鲜店商业贿赂案

2026年1月,天涯区某海鲜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车辆司机支付“回扣”,诱导司机带领乘客到店消费,变相抬高消费成本、侵害消费者权益。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拟对该店处以罚款 200000 元。

原标题:

警示经营主体守法诚信、规范经营

三亚公布7起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典型案例

(三亚传媒融媒体记者 陈超全)

责任编辑:刘维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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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面向社会公布 7起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以此警示全市各类经营主体守法诚信、规范经营,共同构筑公平竞争、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19年至2025年,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项目销售过程中,违规将走廊公共区域纳入样板间范围进行装修展示与宣传销售,未就该关键信息向购房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误导消费者作出购房决策。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40000元。

海棠区某别墅旅租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实施混淆行为案

2023年1月,海棠区某别墅旅租店在经营中擅自使用“天房洲际”字样,使消费者误认为其店铺与区域内知名酒店存在关联,以此获取交易机会。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实施混淆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该旅租店处以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

三亚某古玩店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产品案

2025年 1月25日,消费者张先生在三亚某古玩店购买“危地马拉翡翠雕件”“紫罗兰手镯”“野生海水珍珠项链”“角雕释迦牟尼”等7件商品,共计消费27000元。后经专业检验,涉案商品实际为染色石英岩、淡水养殖珍珠等,所谓“犀牛角、虎骨”角雕亦无法证实成分来源,与商家宣传严重不符。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产品的违法行为。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该法第五十条规定,对该古玩店处以罚款980750元。

吉阳区某百货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1月,吉阳区某百货商行销售仿冒“国窖1573”品牌白酒2瓶,且在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留存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商行处以罚款 12000元,并依法没收全部侵权商品。

海南某商贸有限公司未获有机产品认证擅自标注“有机”字样误导公众案

2025年2月至3月,海南某商贸有限公司从三亚鸿港市场采购普通“散花”蔬菜,在未取得有机产品认证、无任何认证材料的情况下,擅自标注为“有机花菜”对外销售,累计销售53.63公斤。当事人行为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构成未经认证擅自标注“有机”标识误导公众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 534 元。

海棠区某校外托管服务中心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5年1月,海棠区某校外托管服务中心在食品制作过程中,违规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调味料加工食品,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该中心处以罚款10000元,并依法没收过期调味料。

天涯区某海鲜店商业贿赂案

2026年1月,天涯区某海鲜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车辆司机支付“回扣”,诱导司机带领乘客到店消费,变相抬高消费成本、侵害消费者权益。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拟对该店处以罚款 200000 元。

原标题:

警示经营主体守法诚信、规范经营

三亚公布7起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典型案例

(三亚传媒融媒体记者 陈超全)

责任编辑:刘维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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