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黄志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据悉,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洪权与被执行人黄志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5月15日至12月13日期间,黄志烽向张某共借款19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还款期限分12期,每期每次还款金额不低于10000元,黄志烽未完全履行上述协议的义务。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文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报财产,又未完全履行义务,三亚中院依法将黄志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