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虚假材料提取公积金、虚构住房消费行为、通过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套取公积金……这些骗提骗贷行为将被依法处理。4月1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印发《海南省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明确八类“骗提”行为和六类“骗贷”行为,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筑牢制度防线。
在行为认定方面,《办法》明确八类“骗提”行为和六类“骗贷”行为。“骗提”行为主要包括利用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信息提取公积金、虚构住房消费行为、通过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或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等手段套取公积金、作出虚假承诺提取公积金、通过虚假诉讼强制划扣公积金等;经责令退款后拒不退款的,以及提取后因房屋备案撤销需退回资金而拒不退回的,视同骗提。“骗贷”行为则包括利用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信息申请或取得公积金贷款、虚构房产交易申请贷款、贷款用途不符合规定或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等;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整改的,以及取得贷款后因房屋备案撤销需结清贷款而拒不结清的,视同骗贷。
《办法》规定了从发现线索、立案调查、作出处理决定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完整程序。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在发现疑似行为后,将先行留存资料、暂停业务办理并进行初步核实。立案后将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可延长60日。调查终结后,事实清楚的将依法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
对核实确认的骗提骗贷行为,《办法》明确了批评教育、责令限期退款、向单位通报情况、开展信用评价、移送有权机关追究责任、共享失信信息等多项处理措施。当事人拒不退款的,还将面临限制提取、贷款额度下调、贷款提前到期等约束性措施。对协助骗提骗贷的单位和个人,也将采取媒体披露、向主管部门通报、信用评价等措施。
《办法》同时规定了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理的情形。当事人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全额退款、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酌情从轻处理。
(三亚传媒融媒体记者 卢智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