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新闻网9月22日消息(三亚传媒融媒体记者 卢智子)9月19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变更业务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贷款政策与该通知不一致的,以该通知为准。
此次调整优化主要涉及解除共同借款人与变更主借款人两方面。满足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贷后业务的需求,提升贷款管理服务的灵活性。
解除共同借款人方面,办理条件为贷款偿还期间,主借款人离婚后公积金贷款抵押物所有权和债务均归属本人,且公积金贷款还款状态正常,当前不存在逾期、诉讼及在途业务等情况时,可申请解除共同借款人。办理材料包括解除婚姻关系证明、经民政部门备案生效的财产分割协议或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
变更主借款人方面,办理条件为贷款偿还期间,主借款人离婚或死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申请变更主借款人:一是公积金贷款还款状态正常,当前不存在逾期、诉讼及在途业务等情况。二是变更后的主借款人应为公积金贷款抵押物所有权及债务归属人,符合公积金贷款业务受理条件,并终止其他住房的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材料除办理公积金贷款要求提供的材料外,还须对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是原主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二是主借款人离婚:解除婚姻关系证明;经民政部门备案生效的财产分割协议或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三是主借款人死亡:死亡证明;经法定机构公证的合法继承文件。
办理流程分为四个环节。申请环节:申请人可于非还款日通过“海易办”APP、海南政务服务网、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政务中心公积金窗口、授权的银行代办网点提交业务办理申请。审核环节:受委托银行受理,各市县管理中心审核。合同变更环节:原借款合同当事人(死亡、阶段性担保结束情形除外,下同)、变更后的借款人共同签订变更协议,办理还款账户变更(如有)。被解除的共同借款人、变更前的主借款人为原产权人或抵押人的,全部当事人应配合前往属地住建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带押”模式下办理产权转移、预告(或抵押权)变更登记等相关业务手续。各市县管理中心核查变更业务手续完整、材料齐全后,业务办结。
值得注意的是,变更业务办理应征得原借款合同当事人同意,共同提交申请。变更后的主借款人已婚的,配偶应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提交申请。变更业务后的借款人应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否则应承担贷款违约责任,各市县管理中心有权扣划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或其在贷款人所属银行系统中开立的任一账户币种余额用以抵偿逾期未还款项,或可采取法律手段追偿等其他措施。申请人通过虚假承诺、隐瞒真实信息、伪造变造材料等方式违规办理借款人变更业务的,一经核实,各市县管理中心有权撤销该笔业务,并要求提前结清该笔贷款,按照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实施信用惩戒,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