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收到海南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发出的入职通知后,和原单位办理了离职手续,但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报到时,对方却以建议刘某先考虑其他工作等为由拒绝办理入职。9月19日,海南日报全媒体记者从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对这一案件作出宣判,判决公司赔偿刘某经济损失7000余元。
2023年4月上旬,刘某到海南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参加面试。2023年4月18日,海南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通知刘某已经通过面试并向刘某发出offer通知,告知刘某在职期间的薪资待遇为:4800元每月,有五险一金、法定节假日,3个月试用期后增加房补、餐补、每月500元,相应绩效提成、年终奖于3个月试用期后公司将综合评估,再次与刘某沟通。刘某与海南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经过协商,确定刘某入职时间为2023年6月初。2023年5月,刘某与上一家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23年6月4日,海南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拒绝刘某入职并告知刘某:“其公司和国企的收购进度比计划慢了,还在收尾,建议刘某先考虑其他工作。”之后,刘某与海南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因入职问题发生纠纷,遂成讼。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拟订立劳动合同,在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磋商期间发生纠纷,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海南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向刘某发出入职通知后,又拒绝刘某入职。海南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缔约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过错,违背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案件事实及证据,法院判决海南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刘某一个月工资损失及交通费损失共计7277元。
法官表示,本案中刘某收到的入职通知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此时其与公司之间并没有建立起正式的劳动关系。入职通知在法律意义上是属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通常会包含到岗时间、薪资待遇等劳动合同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公司发出入职通知之后又任意撤销,属于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公司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院提醒,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应妥善保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记录、录用通知书以及薪资待遇等有关的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也应恪守诚信原则,合理安排招聘工作,谨慎对待录用通知书的发出,避免此类纠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