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散装汽、柴油实名购销管理的通告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加强散装汽油、柴油的购销管理,严防不法分子利用汽油、柴油作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石油石化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GA1551-2019)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加油站散装汽、柴油购销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散装汽、柴油零售规定
(一)本通告所称散装汽、柴油,是指在加油站使用“提桶加油”方式购买的汽、柴油;(二)对单位或个人购买散装汽、柴油的,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经加油站工作人员登记本人(经办人)姓名、单位、身份证件号码和购买数量、用途等信息,方可购买,发现可疑情况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三)加油站要在视频监控范围内为购买散装汽、柴油的顾客提供专项服务,有效留存购买人的全身影像资料和进出车辆型号、牌照;(四)对购买散装汽、柴油的,要求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容器,加油员要对加油进行全过程服务和监督;(五)加油站需在站内显著位置公示属地派出所及民警电话、报警电话;(六)加油站应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杜绝盗卖、私卖、违规销售散装汽、柴油等行为。
二、有关禁止事项
(一)严禁向非法经营、储存、运输汽、柴油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汽、柴油;(二)严禁加油站给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等机动车加油;(三)严禁向普通塑料桶等未采取防止静电积聚的绝缘容器加注汽、柴油;(四)严禁汽、柴油配送运营车辆在拉运途中盗卖汽、柴油。
成品油销售企业、加油站、加油员及购买散装汽、柴油的单位和个人需熟知并执行以上相关规定。社会各界和群众有权监督,发现违反者,可拨打110报警电话或直接向辖区派出所报警。加油站不按规定落实散装汽、柴油实名登记制度,购买人不提供相关证明、提供虚假证明购买散装汽、柴油或在加油站实施寻衅滋事、扰乱加油站治安秩序、侵害加油站员工人身安全、毁损加油站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3月印发的《海南省公安厅关于限制零售散装汽油的通告》同时废止。
海南省公安厅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