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
《关于开展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约定提取业务的通知》
以下为通知全文: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关于开展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约定提取业务的通知
各管理中心、各处室,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及开展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行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约定提取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对象
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存人”)。
二、办理条件
缴存人家庭在外省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向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约定提取业务。
三、办理方式
(一)申请
缴存人符合办理条件的,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微信小程序线上零材料申请办理。
对缴存人提交的异地公积金贷款约定提取业务申请,各市县管理中心应及时受理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核通过的次月起生效;不符合条件的,应注明原因并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需要核查缴存人家庭在该笔贷款所在中心是否已足额提取的,应在规定核查期内完成核查并审核办结。
(二)变更及终止
缴存人可以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微信小程序申请变更提取比例、收款银行卡,及终止约定提取业务。
存在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缴存人在我省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全部冻结或已销户的情形之一的,异地公积金贷款约定提取业务将自动终止。
四、划款规定
(一)异地公积金贷款约定提取业务实行“先还后提、按月划款”模式,每月约定提取金额不超过该笔贷款上个月实际还贷金额。
(二)划款日为每月20日,遇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或因银行结算故障等情况相应顺延。约定提取资金转入缴存人指定的本人一类银行卡账户。
(三)因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当月无法划款或不能足额划款的,不进行补转。
(四)夫妻双方或共同借款人同时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约定提取的,按照各自申请的约定提取比例划款,每月合计约定提取资金划款总额不得超过该笔贷款上个月的实际还贷金额。
(五)缴存人申请办理异地公积金贷款约定提取后,本年度约定提取总金额与实际还贷总额不足部分,可于本年12月至次年1月线下办理差额提取业务。
五、诚信提取管理
缴存人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提取。对于缴存人通过虚假信息违规提取、或不诚实守信超额提取的行为,我局有权责令退回违规提取款项。逾期不退款的,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同时根据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实施相应的信用惩戒。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