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进景区不逛景点,却跑去竹林里私挖竹笋,结果一脚踩空,鼻子被竹笋尖狠狠戳穿,血流不止……事后,他把景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6万元。法院的判决,颇具警示意义。
2025年10月12日,重庆綦江的刘某某带着家人买票进入某景区游玩,门票每张25元。可没想到,这一趟“亲近自然”的旅程却出了意外。
刘某某在景区游玩时,突然想上洗手间,环顾四周没找到,就直接离开游览步道,钻进了路边的竹林。
看到竹林里长着不少新鲜竹笋,刘某某心动了——他弯腰私挖了一些,准备带回家。就在他临近步道、准备走出竹林的时候,脚下一个踉跄,被地上凸起的竹笋绊倒,整个人面部朝下摔了下去!一根尖锐的竹笋,直接插进了他的鼻腔。
家人们见此情形急忙报警、叫救护车,景区工作人员也赶来帮忙。刘某某被送到当地医院急救,被诊断为鼻腔贯通伤、鼻中隔骨折、鼻窦骨折、鼻黏膜撕裂。
刘某某总计住了9天院,医疗费花了26280.65元。出院后,他认为景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地面落叶堆积、竹笋根部裸露、没有防护措施……于是把景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6万余元。
景区:他自己钻竹林挖笋,凭什么怪我们?
景区在法庭上辩驳:
● 刘某某并非在游览步道上受伤,而是擅自脱离游线,进入非游览区域采挖竹笋。
● 景区入口和沿途都设有游客须知,明确写着“严禁在景区内采挖野菜、树根、竹笋”。
● 景区是自然景观,不可能对每一根竹笋都装护栏或贴警示。游客自己违反规定去挖笋,摔伤了只能自己负责。
法院判决:驳回刘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
● 景区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景区设有游览步道,张贴了游客须知,明确禁止采挖竹笋。不能苛求景区对每一处自然景观都装护栏、贴警示。
● 刘某某的受伤,完全是自身过错导致。他作为成年人,擅自脱离正常游览路线,进入非游览区域采摘竹笋,违反了基本的文明旅游规范。这种行为造成的后果,与景区是否尽到安保义务没有因果关系。
● 刘某某受伤后,景区及时进行了救助,不存在延误。
法院据此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刘某某本人承担。
法官提示:游客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这一案件的判决,传递了一个非常清晰的信号:景区并非“无限保险箱”。游客在正常游览区域内,景区有义务保障安全;但如果自己跑出安全区、违规采挖、涉险,出了事,不能全怪景区。
成年人,理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