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优化检务公开方式渠道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最高检:优化检务公开方式渠道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最高检印发《关于深化和规范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不断提升检务公开

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水平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印发《关于深化和规范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提出五个方面20条具体举措,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的部署和四中全会“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的要求。

《意见》指出,做好检务公开工作是检察机关落实宪法法律原则、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内在要求。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依法、安全、有序、动态、便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意见》提出,要不断提升检察机关检务公开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水平,确保检察权始终在阳光下运行。《意见》全面总结近年来检务公开工作经验,持续深化实化以往好做法,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聚焦规范检务公开主体范围、优化检务公开方式渠道、健全检务公开制度机制等提出举措。

在明确检务信息公开的范围方面,《意见》指出,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基本信息、与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检察院工作报告、诉讼程序和申请法律监督指南等10类信息;可以主动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主要检察业务数据、检察法律文书等6类信息;依照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意见》还就不应当公开的事项范围进行了明确。

在优化检务公开方式渠道方面,《意见》提出,要严格落实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便捷提供信访办理情况自助查询服务;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进一步畅通律师获取案件信息渠道;严格依法办理重大敏感案件,主动接受舆论监督,注重通过权威渠道公布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消除误解、澄清疑虑,及时有效回应公众诉求;深化落实检察听证、人民监督员等制度,有序推进公众参与,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强化外部监督等。

在健全检务公开制度机制方面,《意见》强调,要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文件要求,加强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加大社会广泛关注、具有示范引领效果的法律文书公开力度;健全完善信息发布保密审查、信息审核把关机制,建立分级分类审查程序,严防泄密风险;建立健全民意收集转化运用工作机制,主动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评价,定期开展检察公信力测评,及时办理收集到的群众意见建议等。

关于深化和规范

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做好检务公开工作是检察机关落实宪法法律原则、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内在要求,对于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化和规范检务公开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握检务公开职责定位,规范检务公开主体范围,优化检务公开方式渠道,不断提升检务公开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水平,做到依法、安全、有序、动态、便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工作中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把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贯彻到检务公开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检务公开的需求,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坚持法治思维,以依法公开促进依法履职、全面履职,做到务实管用、规范高效;坚持统筹检务公开与安全保密,加强检务公开全过程安全保密管理;坚持守正创新,深刻把握检察工作的时代性、规律性,不断推进检务公开观念理念、方式手段、渠道载体创新,促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规范检务公开主体范围

(一)明确检务公开责任主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坚持属地管理、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检务公开责任主体为产生检务信息的检察院,须确保所公开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时效性、安全性。公开信息涉及多个检察院或者其他单位的,应当协商一致后再予公开。

(二)明确检务信息公开的范围。检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检察制度规定公开检察业务信息、检察政务信息、检察队伍信息。具体包括:

1.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检务信息。

(1)与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检察机关的职能、机构设置和检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3)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案件办理信息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4)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专项报告及落实审议意见报告和检察院公报、公告、白皮书;

(5)诉讼程序和申请法律监督指南,窗口部门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其他便民利民服务信息;

(6)人民监督员、特约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听证员名单,以及接受外部监督、保障群众参与情况;

(7)检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员额检察官名单等信息;

(8)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决算,包括“三公”经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等检务保障情况;

(9)检察机关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1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检察制度规定应当公开的检务信息。

依照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检察机关对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应当向其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

2.可以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检务信息。

各级检察机关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的检务信息,根据工作实际,经综合评估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以向社会公开:

(1)重要案件信息、类案信息及典型案例;

(2)主要检察业务数据;

(3)检察法律文书;

(4)具有示范引领效果、促进社会治理的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等相关信息;

(5)检察系统督察巡视巡察有关情况;

(6)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开的检务信息。

(三)不应当公开的事项。

1.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信息;

2.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

3.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核中的过程性信息,以及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内部事务信息;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不应当公开的事项。

三、优化检务公开方式渠道

(四)严格落实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检察人员在履职办案时,应当依法主动告知本人所在的单位名称,出示工作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告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特定对象有关权利和义务。对信访人通过“信、访、网、电”渠道提交的信访事项,严格落实“七日内程序性回复,三个月内办理过程或者结果答复”,便捷提供信访办理情况自助查询服务,推动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

(五)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完善律师阅卷的办理方式和程序等,为律师阅卷提供便利条件。进一步畅通律师获取案件信息渠道,构建律师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三位一体”全场景保障机制,更好发挥律师在促进严格公正司法方面的重要作用。

(六)全面深化检察听证工作。把检察听证作为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矛盾化解的有效途径。坚持“应听证尽听证”,对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不起诉、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公益诉讼案件等,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的意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加强听证员库建设,完善听证员选用管理机制,规范听证程序,强化结果运用,提升听证质效。

(七)深化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把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健全检察权运行外部制约监督机制的重要举措,切实强化对检察办案活动的监督,特别是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拟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等进行公开审查,或者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进行公开听证的,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其对案件事实、证据认定和案件处理的意见。完善监督意见的办理和反馈机制,推动监督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八)统筹12309接待服务大厅和网络平台建设。优化12309检察服务中心,持续升级集控告申诉、案件管理、信息查询、律师接待、检察宣传、公众参与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服务,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发挥好统一对外提供检察服务的窗口作用。优化12309中国检察网和“检察12309”客户端、小程序等,探索运用人工智能为用户提供预约办理、答疑解惑、办事指引等服务。加强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等实体平台有序对接,推动检务公开网络平台与各级政务服务平台衔接贯通,打造更为便民利民的检察服务平台。

(九)推进检察全媒体传播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检察报刊、网站等媒体作用,加强“两微一端”等检察新媒体平台建设。注重运用视听化形式提升信息发布、在线交流、法律咨询等功能,推进各类媒体平台协同联动、融合发展。用好最高检英文官方网站、中国—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网站等,讲好中国检察故事,加强检察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加强检察影视特别是微电影、微视频、微动漫、微短剧等文化产品传播,不断拓展法治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

(十)加强新闻发布和政策解读。完善检察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选优配强新闻发言人,健全多形式发布制度。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将法律政策解读与起草制定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统筹运用新闻发布会、解读文章、接受访谈等方式做好解读,向外界发布真实、准确的检务信息。充分发挥专家学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专业优势,增强法律政策解读权威性、实效性。加强新闻媒体对法律政策的二次传播、多次传播,通过制作形式多样、群众喜爱的新媒体产品,进行多层次、立体化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认同度。

(十一)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严格依法办理重大敏感案件,主动接受舆论监督,注重通过权威渠道公布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消除误解、澄清疑虑。把舆情应对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及时有效回应公众诉求,维护检察机关公信力。

(十二)有序推进公众参与。完善社会公众有序参与检察工作机制,通过征求意见、走访座谈、研讨交流等方式扩大公众对检察工作的了解和参与。定期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围绕重大主题、重点工作、重要节点进一步创新和丰富开放日内容和形式。

(十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检察履职办案过程,采取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方法,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扎实推进法治宣传教育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进社区、进乡村、进单位等,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提升全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十四)自觉接受外部监督。优化完善代表委员联络机制,不断提高代表委员意见建议办理质效,常态化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多种方式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深化完善特约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等参与研讨论证、案件评查、出庭评议和专题调研等制度。健全与民主党派就重大决策咨询、重大问题联合调研等制度,深化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建立健全与工青妇等社会团体联络协作机制,探索开展司法社工、社会志愿者参与社会调查、线索提供等工作,加强与新闻媒体良性互动,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四、健全检务公开制度机制

(十五)建立健全检察法律文书公开工作机制。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文件要求,扎实、主动做好法律文书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等工作。加强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增进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办案结果的理解和认同。积极开展优秀法律文书评比、讲评活动,加大社会广泛关注、具有示范引领效果的法律文书公开力度,促进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质效。

(十六)健全完善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法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根据信息类别、定密标准建立分级分类审查程序,严格落实保密审查责任。加强已公开信息安全风险监测,严防泄密风险。

(十七)健全完善信息审核把关工作机制。坚持“谁发布谁负责”,严格做好拟公开信息的内容审查和质量把关工作。

(十八)建立健全民意收集转化运用工作机制。主动开展民意收集活动和群众满意度调查,听取人民群众对检察履职办案、队伍建设、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意见和评价。定期开展检察公信力测评。对收集到的群众意见建议,根据职责分工转交相关责任部门办理。

五、强化组织保障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把深化和规范检务公开列入各级检察院党组议事日程,形成党组统一领导、牵头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全体检察人员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压紧压实责任链条,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等加强领导和审核把关,办公厅(室)承担检务公开统筹牵头职责,案件管理部门承担案件信息公开主管职责,新闻宣传部门承担新闻宣传和舆情应对等职责,控告申诉部门承担12309检察服务中心各项职责,技术信息部门承担对12309等网络平台的技术支持保障等职责,保密部门加强对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的指导监督。

(二十)夯实工作基础。加强业务建设,将检务公开业务纳入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专业培训和研讨交流。大力推进数字赋能,强化安全可靠的信息技术在检务公开领域的创新应用。建立检务公开质效评估制度。加强对下指导,及时了解掌握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注重提炼检务公开规律性认识,推动新时代检务公开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检察机关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高检发研字〔1999〕1号)、《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高检发〔2006〕8号)、《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高检发〔2015〕1号)、《检务公开工作细则》(高检发办字〔2021〕8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刘维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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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印发《关于深化和规范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不断提升检务公开

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水平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印发《关于深化和规范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提出五个方面20条具体举措,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的部署和四中全会“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的要求。

《意见》指出,做好检务公开工作是检察机关落实宪法法律原则、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内在要求。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依法、安全、有序、动态、便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意见》提出,要不断提升检察机关检务公开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水平,确保检察权始终在阳光下运行。《意见》全面总结近年来检务公开工作经验,持续深化实化以往好做法,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聚焦规范检务公开主体范围、优化检务公开方式渠道、健全检务公开制度机制等提出举措。

在明确检务信息公开的范围方面,《意见》指出,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基本信息、与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检察院工作报告、诉讼程序和申请法律监督指南等10类信息;可以主动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主要检察业务数据、检察法律文书等6类信息;依照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意见》还就不应当公开的事项范围进行了明确。

在优化检务公开方式渠道方面,《意见》提出,要严格落实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便捷提供信访办理情况自助查询服务;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进一步畅通律师获取案件信息渠道;严格依法办理重大敏感案件,主动接受舆论监督,注重通过权威渠道公布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消除误解、澄清疑虑,及时有效回应公众诉求;深化落实检察听证、人民监督员等制度,有序推进公众参与,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强化外部监督等。

在健全检务公开制度机制方面,《意见》强调,要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文件要求,加强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加大社会广泛关注、具有示范引领效果的法律文书公开力度;健全完善信息发布保密审查、信息审核把关机制,建立分级分类审查程序,严防泄密风险;建立健全民意收集转化运用工作机制,主动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评价,定期开展检察公信力测评,及时办理收集到的群众意见建议等。

关于深化和规范

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做好检务公开工作是检察机关落实宪法法律原则、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内在要求,对于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化和规范检务公开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握检务公开职责定位,规范检务公开主体范围,优化检务公开方式渠道,不断提升检务公开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水平,做到依法、安全、有序、动态、便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工作中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把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贯彻到检务公开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检务公开的需求,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坚持法治思维,以依法公开促进依法履职、全面履职,做到务实管用、规范高效;坚持统筹检务公开与安全保密,加强检务公开全过程安全保密管理;坚持守正创新,深刻把握检察工作的时代性、规律性,不断推进检务公开观念理念、方式手段、渠道载体创新,促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规范检务公开主体范围

(一)明确检务公开责任主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坚持属地管理、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检务公开责任主体为产生检务信息的检察院,须确保所公开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时效性、安全性。公开信息涉及多个检察院或者其他单位的,应当协商一致后再予公开。

(二)明确检务信息公开的范围。检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检察制度规定公开检察业务信息、检察政务信息、检察队伍信息。具体包括:

1.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检务信息。

(1)与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检察机关的职能、机构设置和检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3)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案件办理信息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4)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专项报告及落实审议意见报告和检察院公报、公告、白皮书;

(5)诉讼程序和申请法律监督指南,窗口部门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其他便民利民服务信息;

(6)人民监督员、特约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听证员名单,以及接受外部监督、保障群众参与情况;

(7)检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员额检察官名单等信息;

(8)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决算,包括“三公”经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等检务保障情况;

(9)检察机关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1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检察制度规定应当公开的检务信息。

依照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检察机关对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应当向其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

2.可以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检务信息。

各级检察机关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的检务信息,根据工作实际,经综合评估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以向社会公开:

(1)重要案件信息、类案信息及典型案例;

(2)主要检察业务数据;

(3)检察法律文书;

(4)具有示范引领效果、促进社会治理的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等相关信息;

(5)检察系统督察巡视巡察有关情况;

(6)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开的检务信息。

(三)不应当公开的事项。

1.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信息;

2.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

3.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核中的过程性信息,以及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内部事务信息;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不应当公开的事项。

三、优化检务公开方式渠道

(四)严格落实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检察人员在履职办案时,应当依法主动告知本人所在的单位名称,出示工作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告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特定对象有关权利和义务。对信访人通过“信、访、网、电”渠道提交的信访事项,严格落实“七日内程序性回复,三个月内办理过程或者结果答复”,便捷提供信访办理情况自助查询服务,推动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

(五)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完善律师阅卷的办理方式和程序等,为律师阅卷提供便利条件。进一步畅通律师获取案件信息渠道,构建律师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三位一体”全场景保障机制,更好发挥律师在促进严格公正司法方面的重要作用。

(六)全面深化检察听证工作。把检察听证作为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矛盾化解的有效途径。坚持“应听证尽听证”,对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不起诉、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公益诉讼案件等,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的意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加强听证员库建设,完善听证员选用管理机制,规范听证程序,强化结果运用,提升听证质效。

(七)深化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把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健全检察权运行外部制约监督机制的重要举措,切实强化对检察办案活动的监督,特别是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拟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等进行公开审查,或者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进行公开听证的,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其对案件事实、证据认定和案件处理的意见。完善监督意见的办理和反馈机制,推动监督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八)统筹12309接待服务大厅和网络平台建设。优化12309检察服务中心,持续升级集控告申诉、案件管理、信息查询、律师接待、检察宣传、公众参与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服务,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发挥好统一对外提供检察服务的窗口作用。优化12309中国检察网和“检察12309”客户端、小程序等,探索运用人工智能为用户提供预约办理、答疑解惑、办事指引等服务。加强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等实体平台有序对接,推动检务公开网络平台与各级政务服务平台衔接贯通,打造更为便民利民的检察服务平台。

(九)推进检察全媒体传播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检察报刊、网站等媒体作用,加强“两微一端”等检察新媒体平台建设。注重运用视听化形式提升信息发布、在线交流、法律咨询等功能,推进各类媒体平台协同联动、融合发展。用好最高检英文官方网站、中国—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网站等,讲好中国检察故事,加强检察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加强检察影视特别是微电影、微视频、微动漫、微短剧等文化产品传播,不断拓展法治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

(十)加强新闻发布和政策解读。完善检察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选优配强新闻发言人,健全多形式发布制度。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将法律政策解读与起草制定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统筹运用新闻发布会、解读文章、接受访谈等方式做好解读,向外界发布真实、准确的检务信息。充分发挥专家学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专业优势,增强法律政策解读权威性、实效性。加强新闻媒体对法律政策的二次传播、多次传播,通过制作形式多样、群众喜爱的新媒体产品,进行多层次、立体化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认同度。

(十一)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严格依法办理重大敏感案件,主动接受舆论监督,注重通过权威渠道公布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消除误解、澄清疑虑。把舆情应对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及时有效回应公众诉求,维护检察机关公信力。

(十二)有序推进公众参与。完善社会公众有序参与检察工作机制,通过征求意见、走访座谈、研讨交流等方式扩大公众对检察工作的了解和参与。定期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围绕重大主题、重点工作、重要节点进一步创新和丰富开放日内容和形式。

(十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检察履职办案过程,采取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方法,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扎实推进法治宣传教育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进社区、进乡村、进单位等,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提升全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十四)自觉接受外部监督。优化完善代表委员联络机制,不断提高代表委员意见建议办理质效,常态化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多种方式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深化完善特约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等参与研讨论证、案件评查、出庭评议和专题调研等制度。健全与民主党派就重大决策咨询、重大问题联合调研等制度,深化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建立健全与工青妇等社会团体联络协作机制,探索开展司法社工、社会志愿者参与社会调查、线索提供等工作,加强与新闻媒体良性互动,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四、健全检务公开制度机制

(十五)建立健全检察法律文书公开工作机制。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文件要求,扎实、主动做好法律文书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等工作。加强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增进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办案结果的理解和认同。积极开展优秀法律文书评比、讲评活动,加大社会广泛关注、具有示范引领效果的法律文书公开力度,促进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质效。

(十六)健全完善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法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根据信息类别、定密标准建立分级分类审查程序,严格落实保密审查责任。加强已公开信息安全风险监测,严防泄密风险。

(十七)健全完善信息审核把关工作机制。坚持“谁发布谁负责”,严格做好拟公开信息的内容审查和质量把关工作。

(十八)建立健全民意收集转化运用工作机制。主动开展民意收集活动和群众满意度调查,听取人民群众对检察履职办案、队伍建设、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意见和评价。定期开展检察公信力测评。对收集到的群众意见建议,根据职责分工转交相关责任部门办理。

五、强化组织保障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把深化和规范检务公开列入各级检察院党组议事日程,形成党组统一领导、牵头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全体检察人员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压紧压实责任链条,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等加强领导和审核把关,办公厅(室)承担检务公开统筹牵头职责,案件管理部门承担案件信息公开主管职责,新闻宣传部门承担新闻宣传和舆情应对等职责,控告申诉部门承担12309检察服务中心各项职责,技术信息部门承担对12309等网络平台的技术支持保障等职责,保密部门加强对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的指导监督。

(二十)夯实工作基础。加强业务建设,将检务公开业务纳入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专业培训和研讨交流。大力推进数字赋能,强化安全可靠的信息技术在检务公开领域的创新应用。建立检务公开质效评估制度。加强对下指导,及时了解掌握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注重提炼检务公开规律性认识,推动新时代检务公开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检察机关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高检发研字〔1999〕1号)、《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高检发〔2006〕8号)、《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高检发〔2015〕1号)、《检务公开工作细则》(高检发办字〔2021〕8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刘维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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