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身师给14岁中学生文“花臂”被判赔偿!法院:未成年,自愿也不行
文身师给14岁中学生文“花臂”被判赔偿!法院:未成年,自愿也不行

去年9月,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开文身店的张某(化姓)在店里给还有一个月就满14岁的中学生李某(化姓)文了一个“花臂”。随后,中学生李某的家长以张某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为由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退还文身费用及文身清洗修复费等,一审法院判决张某需承担70%责任,需赔偿1万余元,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了解到,二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张某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从二审法院判决书中看到,一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李某于2010年10月出生,目前在当地一所中学就读。去年9月,中学生李某来到张某经营的文身工作室,张某明知李某系未成年人,未征得李某监护人的同意,为李某提供文身服务,收取刺青费用后在李某右上臂处文刺大面积文身图案。李某监护人认为,文身工作室、张某的行为对李某身体及人格利益造成了损害和严重影响,过错明显,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其年龄、智力状况、社会经验尚不能判断文身行为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故中学生李某与张某经营的文身工作室之间的服务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文身工作室应返还李某文身费。李某主张200元,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文身工作室、张某认可150元,故文身工作室、张某应返还150元。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付对方受到的损失,从李某提供的照片来看,李某右臂大面积文身,需要多次清洗,且不知能否恢复如初,李某监护人提供的整形项目确认单、治疗费证明12000元符合市场价格,一审法院予以认可,对于精神损失抚慰金酌情予以支持3000元,以上损失合计15000元,文身工作室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李某的监护人未能尽到责任,教育引导子女远离有损身心健康的行为,承担30%的责任,故一审法院部分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文身工作室于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李某文身费150元,赔付李某损失10500元,即15000元的70%。

一审判决后,张某提出上诉,并表示,2004年李某曾多次到文身工作室表示要文身,遭到拒绝后,又到店表示已经其父亲同意,随后李某拿出手机与其父亲通过微信视频(沟通)后,李某父亲表示认可,文身工作室才为李某提供了文身服务。在此过程中,文身工作室已经尽到了多次提示劝阻义务,也征得了李某监护人的同意。张某认为,李某的监护人未尽到教育监护职责,李某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文身工作室不应当承担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文身工作室作为文身服务经营者,负有严格的法定义务和职业注意义务,其在明知李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违规为李某提供文身服务,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文身工作室主张李某文身已经过李某的监护人同意,但对该项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张某工作室的过错程度及李某监护人未尽到教育引导职责等,认定文身工作室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关于李某的损失,李某监护人在原审中提交了整形项目确认单、治疗费等证据予以证实,文身工作室虽不认可,但未提供反驳证据。原审法院采信上述证据并据此确定李某的损失范围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文身工作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全亮曾承办过一起类似的案件,当地某刺青馆为一名15岁女孩文身,被女孩母亲起诉,最终,经过调解,刺青馆向女孩及其母亲支付了清洗文身费用及精神抚慰金6000元。

“文身属于皮肤有创行为,破坏皮肤保护层,存在感染疾病等安全健康风险;除此之外,文身清洗技术具有局限性,难复原,且清洗中易诱发其他身体损害。”全亮说,文身容易导致负面的社会评价,直接影响未成年人未来参军、公务员录用等职业选择重大权益,明显超出未成年人年龄与认知能力可独立判断的范畴,因此文身行为不属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

2022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我们建议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挥监管部门优势,倡导文身服务经营业主作出保护未成年人责任承诺,拒绝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全亮说,通过行业协会等,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守法诚信经营行业自律管理,净化未成年人消费市场环境。

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所长、教授王竹此前撰文称,近年来,文身行为呈现低龄化趋势,不少未成年人由于图案冲击、新奇感以及偶像影响等因素叠加,盲目跟风文身。尽管《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明确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但部分商家为牟利仍违规操作。这说明在文身行业的监管上,仍然存在一定的立法滞后与监管空白。

建议提升未成年人文身治理领域立法层级,完善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处罚措施,对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文身店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地方层面可以以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方式先行先试,加快推进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当然,除了通过立法去“堵”之外,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让他们客观了解文身的利弊和可能带来的影响。对文身未成年人还可引入心理干预机制,联合社会组织进行心理疏导,定期跟踪矫正效果,“疏堵结合”才是避免问题滋生的治本方法。

责任编辑:林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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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身师给14岁中学生文“花臂”被判赔偿!法院:未成年,自愿也不行
来源:央视网、红星新闻、法治日报
2025-11-21 22:00:45

去年9月,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开文身店的张某(化姓)在店里给还有一个月就满14岁的中学生李某(化姓)文了一个“花臂”。随后,中学生李某的家长以张某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为由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退还文身费用及文身清洗修复费等,一审法院判决张某需承担70%责任,需赔偿1万余元,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了解到,二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张某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从二审法院判决书中看到,一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李某于2010年10月出生,目前在当地一所中学就读。去年9月,中学生李某来到张某经营的文身工作室,张某明知李某系未成年人,未征得李某监护人的同意,为李某提供文身服务,收取刺青费用后在李某右上臂处文刺大面积文身图案。李某监护人认为,文身工作室、张某的行为对李某身体及人格利益造成了损害和严重影响,过错明显,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其年龄、智力状况、社会经验尚不能判断文身行为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故中学生李某与张某经营的文身工作室之间的服务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文身工作室应返还李某文身费。李某主张200元,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文身工作室、张某认可150元,故文身工作室、张某应返还150元。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付对方受到的损失,从李某提供的照片来看,李某右臂大面积文身,需要多次清洗,且不知能否恢复如初,李某监护人提供的整形项目确认单、治疗费证明12000元符合市场价格,一审法院予以认可,对于精神损失抚慰金酌情予以支持3000元,以上损失合计15000元,文身工作室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李某的监护人未能尽到责任,教育引导子女远离有损身心健康的行为,承担30%的责任,故一审法院部分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文身工作室于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李某文身费150元,赔付李某损失10500元,即15000元的70%。

一审判决后,张某提出上诉,并表示,2004年李某曾多次到文身工作室表示要文身,遭到拒绝后,又到店表示已经其父亲同意,随后李某拿出手机与其父亲通过微信视频(沟通)后,李某父亲表示认可,文身工作室才为李某提供了文身服务。在此过程中,文身工作室已经尽到了多次提示劝阻义务,也征得了李某监护人的同意。张某认为,李某的监护人未尽到教育监护职责,李某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文身工作室不应当承担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文身工作室作为文身服务经营者,负有严格的法定义务和职业注意义务,其在明知李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违规为李某提供文身服务,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文身工作室主张李某文身已经过李某的监护人同意,但对该项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张某工作室的过错程度及李某监护人未尽到教育引导职责等,认定文身工作室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关于李某的损失,李某监护人在原审中提交了整形项目确认单、治疗费等证据予以证实,文身工作室虽不认可,但未提供反驳证据。原审法院采信上述证据并据此确定李某的损失范围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文身工作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全亮曾承办过一起类似的案件,当地某刺青馆为一名15岁女孩文身,被女孩母亲起诉,最终,经过调解,刺青馆向女孩及其母亲支付了清洗文身费用及精神抚慰金6000元。

“文身属于皮肤有创行为,破坏皮肤保护层,存在感染疾病等安全健康风险;除此之外,文身清洗技术具有局限性,难复原,且清洗中易诱发其他身体损害。”全亮说,文身容易导致负面的社会评价,直接影响未成年人未来参军、公务员录用等职业选择重大权益,明显超出未成年人年龄与认知能力可独立判断的范畴,因此文身行为不属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

2022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我们建议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挥监管部门优势,倡导文身服务经营业主作出保护未成年人责任承诺,拒绝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全亮说,通过行业协会等,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守法诚信经营行业自律管理,净化未成年人消费市场环境。

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所长、教授王竹此前撰文称,近年来,文身行为呈现低龄化趋势,不少未成年人由于图案冲击、新奇感以及偶像影响等因素叠加,盲目跟风文身。尽管《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明确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但部分商家为牟利仍违规操作。这说明在文身行业的监管上,仍然存在一定的立法滞后与监管空白。

建议提升未成年人文身治理领域立法层级,完善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处罚措施,对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文身店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地方层面可以以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方式先行先试,加快推进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当然,除了通过立法去“堵”之外,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让他们客观了解文身的利弊和可能带来的影响。对文身未成年人还可引入心理干预机制,联合社会组织进行心理疏导,定期跟踪矫正效果,“疏堵结合”才是避免问题滋生的治本方法。

责任编辑:林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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